导航中医药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264|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医院不得因费用拒绝抢救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4-2-1 23:28:4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急救中心(站)不得因费用拒绝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新闻出版领域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执行强制性标准……马年伊始,一批部门和地方规章开始正式实施,逐步改变人们的生活。

  非院前急救禁用救护车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今天起施行。《办法》明确了院前医疗急救的“五不准”:第一,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个人不得使用急救中心(站)的名称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第二,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120”呼叫号码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院前医疗急救呼叫电话;第三,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第四,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不得将救护车用于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第五,除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张璐)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手机版|导航中医药 ( 官方QQ群:110873141 )

GMT+8, 2026-5-16 03:36 , Processed in 0.162369 second(s), 17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