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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普法教育 非法行医的法律责任
下面引用由孙曼之在 2008/11/07 11:28pm 发表的内容:
中医学院在校生 无照行医被判刑
中国法院网讯 2月26日,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医疗事故赔偿案,被告人孙某系河南中医学院在校大三学生,因无行医资格证,非法行医致人死亡,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被判决赔偿死者李某的家属53385元。
2007年12月24日晚11时许,回家探亲的孙某在睡梦中被邻居紧急的敲门声惊醒,原来邻居李某这两天正赶上生产期,由于出现紧急情况,李某家属在没有拨打急救电话的情况下,慌忙叫上孙某来为李某实施接生。孙某在医学院学习的是妇产专业,懂得基本的接生方法,孙某在没有犹豫的情况下就为李某实施了接生。结果生产过程中因卫生条件差,经验不够丰富,在产妇出现大出血时,未能得到及时处理,经事后急救产妇李某仍因失血过多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在无行医资格的情况下,对李某实施接生手术,虽无伤害的故意,但是根据其掌握的医学知识,孙某是能够预见到可能出现致人死亡的危险,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该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受害人家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要求,做出了上述判决。 这个完全颠覆了人类正常的价值观念!
[color=#0000FF]『关天茶舍』 [思想]从中庸之道看西式民主的种种谬误 作者:杨逢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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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后的中国不可避免地受到西方个人主义思潮的影响,这便得中国社会处理这对矛盾的平衡点逐步向个人利益方向倾斜。不仅如此由于社会体制健全程度不同的极大差异,使得同样的个人主义在中国和在西方产生的社会结果却大不一致。在西方发达国家由于社会体制的健全,也就意味着社会的现实处理方式更为公平公正,更为合理,虽然社会的主观思维方式更偏向于个人主义,而健全的社会体制能在一定程度下阻止社会主观思维方式上的不切实际。而在社会体制本来就极不健全的中国社会,个人“人权”“自由”极端化的个人主义思潮泛滥带来的结果,就是造成无数近乎荒唐的社会现象。
如近年来吵得沸沸扬扬的一类案例,其间所表现出的小偷与失主利益冲突的价值取向上的巨大反差. 在现有体制下却已被西方价值观所俘虏的当代法官精英们,为了体现“人权”的价值和他们理解中的“公平”,所进行的惊世骇俗的判决. 在一例典型案件中, 失主在自行车被盗后很快发现并紧追小偷,小偷在惊惶逃路间连人带车被公路上驶来的汽车撞倒而且碾压致残,于是小偷反告失主的追赶造成他残废的事实,于是这些西化的法官精英们为捍卫小偷的“人权”裁定小偷胜诉,依据就是所谓“小偷的生命权大于失主的财产权”。这些法官精英们可能认为他们在以最“公平”的判决保护了小偷的“人权”,却从根本上忽略了小偷的利益同最大多数的守法公民的利益冲突问题, 结果却是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矛盾平衡大大倾向于个人利益,即小偷的个人眼前利益,而受损的则是社会共同利益以及绝大多数守法民众的利益。因为这种裁决的结果首先是长了邪气灭了正气,造成本来被偷的受害者对小偷的违法行为投鼠忌器, 更加无所作为,否则可能会损失更大,而小偷则更加嚣张,对社会风气和社会秩序这样的社会共同利益的损失是很明显的,而失主们的损失就更不消说了。这种判决最终得利的是少数的违法者,而绝大多数人口的守法者的利益则被大大忽略,这种判决显然是不可能得到老百姓支持的,看许多地方群情激奋就知道了。而这样的例子在今天的中国社会绝不止几例,这也成为今天中国社会被西方人权自由价值观所主导的经典例子,因为在西方这样的判决几乎也是不可能的,至少他们是民主体制是老百姓说了算而非仅仅那几个精英。倒是中国精英们严格执行个人“人权”价值观,也成了原教旨主义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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