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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5-20 21:18:2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辨证论治郭卜乐 中国心理热线 http://www.zgxl.net
  
  
  
  
  参考资料:
  为什么说辨证论治是中医临床的基本特点?  
  辨证论治,是中医认识疾病和治疗疾病的基本原则,是中医学对疾病的一种特殊的研究和处理方法,也是中医临床的基本特点。
  所谓辨证,是在中医学理论的指导下,对病人的各种临床资料进行分析综合,从而对疾病当前的病位与病因、病性等本质做出判断,并概括为完整证的诊断思维过程。
  所谓论治,则是根据辨证的结果,确定相应的治疗原则和方法。
  辨证是决定治疗的前提和根据,论治是治疗疾病的手段和方法。通过治疗结果又可以检验辨证的正确与否。辨证论治的过程,就是中医认识疾病和解决疾病的过程。辨证和论治,是诊治疾病过程中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是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体现,是理法方药在临床上的具体运用,是指导中医临床工作的基本原则。
  按照这一原则,中医在确定感冒病的诊断之后,还要根据病人的临床表现,进行辨证论治。
  辩证观   中医学不仅认为物质性是一切事物的共同根源,而且还认为自然界一切事物都不是一成不变的,各个事物都不是孤立的,它们彼此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所以说中医学的理论体系中不仅包含着唯物观点,而且还包含着丰富的辩证观点。 对人体生命活动的辩证认识          中医学认为自然界一切事物的运动都是阴阳矛盾的对立统一。阴阳是“变化之父母,生杀之本始”(《素问·阴阳应象大论》)。整个物质世界运动变化的根源在于世界的内部,而不是世界的外部。故《素问·六微旨大论》说:“成败倚伏生乎动,动而不已则变作矣。……不生不化,静之期也。”人体亦然,人体是一个不断运动着的有机整体,人体的生命活动亦是始终处于气化运动过程之中,没有气化运动就没有生命。人的生命活动过程,就是人体的阴阳矛盾对立双方,在不断地矛盾运动中取得统一的过程。中医学强调人是自然界的一个组成部分,并与自然界有着密切的联系,人体各个组织器官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不论是在生理上还是在病理上都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从而确立了中医学整体观念的辩证观点。 标本缓急   所谓疾病的标本反映了疾病的本质与现象、原因与结果、原生与派生等几方面的相互关系。中医学在其“标本缓急”理论中,已经触及到根本矛盾、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等的关系问题。“本”,类似疾病的根本矛盾;“标”,类似被根本矛盾所规定和影响着的其他矛盾。一般来说,在疾病存在的整个过程中,其根本矛盾,即“本”的性质没有发生变化,但被根本矛盾所规定或由根本矛盾所派生的其他矛盾,即“标”,却有的产生了,有的激化了,有的发展了,有的消失了。因此,治病必须抓住疾病的根本矛盾,治疗“本”,才能取得疗效。即所谓“治病必求其本”、“缓则治其本”。但如果标病紧急上升为主要矛盾之时,则亦可以采用“急则治其标”的方法,予以治疗。 正治反治  在区分了疾病的标本,确定了治疗的主次先后之后,就要运用一定的治疗原则,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进行治疗,从而使阴阳的相对平衡得以恢复。总的治疗原则,即是针对证候所反映的阴阳失调的状况,相应地采用纠正这种阴阳失调状况的治疗方法,如寒者热之、热者寒之、虚则补之、实则泻之等,借以帮助机体恢复其阴阳平衡状态,达到治愈疾病的目的。中医学关于应用与证候性质相反的药物进行治疗的原则,正是自发地利用了矛盾的对立之间既斗争,又统一的辩证法原理。正治反治不仅运用了矛盾的斗争性关系,同时也运用了矛盾的同一性法则。 异法方宜   中医学认为疾病的种类和病人的条件是复杂多样的。同一种疾病,由于地区方域、季节气候、生活环境,以及职业、体质等条件的不同,其治法就应有所区别。强调治疗疾病既要考虑矛盾的普遍性,又要善于识别矛盾的特殊性,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正如《医门法律·申明内经法律》所说:“凡治病不察五方风气,衣食居处各不相同,一概施治,药不中窍,医之过也。”可以看出,中医学“异法方宜”的治疗原则,确实蕴含着把事物的一般性和特殊性结合起来的辩证观点。 病治异同   包括“同病异治”和“异病同治”两方面。即同一疾病,可因人、因时、因地的不同,或由于病情的发展,病机的变化,以及邪正消长的差异,故在治疗上就应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治法,谓之同病异治。不同的病证,在其发展的过程中,如出现了相同的病机变化时,则亦可采用相同的治法进行治疗,即谓之异病同治。这充分体现了中医辨证论治法则的灵活性。但是,应当指出,不论是同病异治,还是异病同治,都必须遵照“必伏其所主,而先其所因”的原则,方能准确无误。所主,即指主要矛盾。必伏其所主,即是要制伏和解决疾病的主要矛盾。可以看出,中医学是从运动的观点,而不是从静止的观点,从相互联系的观点而不是从孤立的观点来看待疾病的发生和发展,同时注意了疾病发展的阶段性,这正是辩证观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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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1 06:02:4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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