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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实行医师定期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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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27 08:15:2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山东实行医师定期考核
  本报讯 (记者张忠田)山东省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每两年为一个考核周期,从2007年底开始第一个周期的考核。这是山东省卫生厅日前公布的信息。
  据悉,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所称“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山东规定,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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