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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五积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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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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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1 12:43:58 | 只看该作者

[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本报3585000热线1月17日讯(记者 郝玲)一岁多的孩子不小心坐进了母亲刚刚烧好的开水里,导致严重烫伤。因为无力支付手术费用,到现在还只能躺在家里的床上。
    1月17日下午,记者来到周村区青年路街道办事处桃园村,在村东一家加工厂的仓库里,找到了周女士的家。
    房子里光线很暗,除了一张长椅和一张床外,没有别的家具。正在哄孩子睡觉的周女士起身招呼记者,她身边的孩子立即哇哇大哭起来,周女士赶紧抚摸着孩子的头,随后掀开孩子的被子。记者看到,孩子腰部以下包着厚厚的纱布,可能是被子碰到了孩子的伤口,孩子又哭起来。
    周女士说,1月4日11:00许,她带着两个孩子回家做饭,让4岁的大儿子唐蒙照看唐夕。她烧了一锅热水,烧开后把锅从煤炉上端下来放在地上,随后离开去拿暖水瓶。谁知她刚转身,忽然听见“扑通”一声,接着传来唐夕的哭喊声,回头一看,只见唐夕坐在了刚刚烧开的水锅里。她赶忙把儿子抱起来,冲出门求救,正好一辆运货的车在他们院子里,司机帮忙把他们送到周村区一家医院。
    医生检查后,说孩子伤情严重,建议送到张店的医院治疗。在张店某医院检查完后,医生建议住院治疗。因为付不起治疗费,次日晚上,她只得抱着儿子离开医院,回到住处。直到现在,孩子还只能包裹着纱布躺在床上。
    周女士告诉记者,他们从贵州老家来淄博打工3个多月了,唐夕的父亲在这家加工厂里打工,她也在这里帮忙。看着孩子疼得直哭,她非常心疼,医生说唐夕需要做手术,但因无力支付医药费,只能让他在家里躺着,到小诊所接受治疗。真希望有好心人替她想个办法,治治孩子的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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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1 20:22:01 | 只看该作者

[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中国新闻社

  中新社广州一月十六日电 (记者 唐贵江)主管卫生工作的广东省副省长雷于蓝在今天召开的全省卫生工作会议上,公开以“良心何在”严词斥责部分医院胡乱收费的现象。她表示,绝对不能把医疗卫生机构变成追求经济利益的场所。
  雷于蓝副省长强调,卫生事业是为民众健康服务的公益事业,必须坚持以政府为主导,同时注意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她表示,卫生体制改革必须坚持公益性质,在未来相当一段时间内,解决民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仍然是卫生部门最优先的考虑。
  日前,内地媒体陆续爆出哈尔滨五百五十万元人民币天价医疗费、深圳一百二十万元药费等事件,而且事件中所涉及的两所医院均为公立大型医院,内地部分医院的高收费问题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关注,也进一步凸显了社会业已存在的“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雷于蓝这次的讲话就是针对这种现象的具体回应,她表示,病患原本已处于病痛的极大痛苦之中,部分害群之马还想方设法、巧立各种名目来榨取病人的钱财,这些医院“良心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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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1 21:35:16 | 只看该作者

[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五积散以法律的化身自居,芝麻以转贴的技术为耀。

这俩先生无论初衷如何地虔诚,却演示了一个致命的错误。

在探索治病救人的医学论坛,毫无济世活人之理念,更以医者为仇敌。医术不研,专事败类。

刀斧手的行当应当是这俩先生的最佳选择,这种人才步入医道诚为屠夫扮和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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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1 22:20:00 | 只看该作者

[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中国中医药报
十三条性命安全“着陆”
中国中医研究院望京医院成功抢救食物中毒患者纪实
  9月7日晚7点多钟,11名面色发暗、口唇青紫、头晕、恶心、不停呕吐的患者在家属的搀扶下涌进望京医院急诊科。其中一名家属高声喊到:“他们吃了毛鸡蛋,快救救他们!”这些患者是居住在朝阳区崔各庄的外地人口。据了解,他们特别爱吃毛鸡蛋,平时吃得挺香,可今天却被小小的鸡蛋“放倒”了。
  急诊科值班的裴树亮大夫火速为病人做检查。其中一名病人一连吃了6个毛鸡蛋,全身紫绀,肢体抽搐,不停地呕吐,病情十分危重。经诊断为亚硝酸盐中毒。
  亚硝酸盐中毒十分凶险,它可使血红蛋白还原成高铁血红蛋白,失去携氧功能,造成组织缺氧,严重者出现全身皮肤紫绀,呼吸困难,抢救不及时可因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急诊科主任赵霞接到报告急忙从家中赶来指挥抢救。“注射美蓝,输葡萄糖加大量维生素C”赵主任迅速作出医嘱。
  望京医院开通抢救绿色通道,简化就医流程,在最短的时间里,给病人用药,保证了病人的生命安全。
  急诊大厅挤满了人,这下可忙坏了护士们。她们有的忙着安置就诊的患者及家属,有的忙着取药、打针、扎液。只见她们一溜小跑。急诊值班护士人手少,实在忙不过来,院内总值班急派护士增援。护士长陈禄、护士平盼、赵娜、张英姿从家中赶来;正在加班的七病区护士长谷玉红闻讯也赶来了。药房主任高淑艳及工作人员秘砚鸿、张海涛也火速从家中赶来。他们备好充足的药品,以防有更多食物中毒的患者前来就诊。二线值班大夫唐先平也来到急诊部协助处置其他病人。
  望京医院一边组织抢救,一边上报有关部门和相关领导。该院院长陈珞珈、副院长朱立国、院办主任、医务处处长也都赶到医院坐镇指挥。
  晚8点多钟,第一批11名患者的病情稳定下来了。重病人在家属的照顾下静静地躺在平车上输液,停止了呕吐;病情较轻的病人面色好转起来。急诊的医护人员给病人、家属送来了温开水。9点多钟,又来了两名毛鸡蛋中毒患者,病情较轻。晚11点病人输液完毕,患者的病情得到有效控制,13条性命安全“着陆”。
  望京医院在突发卫生事件中诊断准确,组织有效,成功地抢救了病人的生命,用实际行动上交了一份“人民满意中医医院”的答卷。(李军  赵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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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1 22:37:58 | 只看该作者

[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取得阶段性成果---中国中医药报
  本报讯  (记者厉秀昀)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8月25日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了自今年4月以来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各地、各部门认真组织落实,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7月20日,各地共出动执法人员45.8万余人次,出动车辆7万余台次;检查医疗机构、计生机构15.7万余次户,取缔无证行医 3.4万余次户,查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医疗机构、计生机构9394户,清理出租、承包科室的医疗机构1220户,查处擅自开展性病诊疗的机构 1021户,查处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246户,查处计生机构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162户,查处医疗机构和计生机构其他违法行为1.3万余户;没收药品、器械7万余箱(件),没收违法所得1695万余元,罚款4428万余元,警告、责令改正2万余户,吊销医师执业证书223人,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87户,暂停机构执业2801户,暂停人员执业6097人;向公安、工商、药监等部门移送案件878件;追究刑事责任33人;对 69名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违法违规医疗机构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给予了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党纪政纪处分。
  自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截至7月31日,全国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已接到投诉举报线索572件,与专项行动内容有关的共531件,涉及30个省(区、市)。所有举报投诉案件线索都得到调查处理或正在调查处理之中。
  专项行动进展顺利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有的地方对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重视不够;二是一些地方还未真正形成专项行动的强大声势;三是个别地方对案件的查办不够及时、调查不够深入、处理不够到位。针对上述问题,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求下一阶段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形成专项行动的强大声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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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2 10:20:02 | 只看该作者

[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本报讯(记者张皓瑞实习生樊赛楠通讯员吴冬梅张德松)  南召县某公司职工做手术时,在输血过程中感染上了艾滋病,后发病死亡。其家属将县医院、卫生局告上法院。日前,南召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南召县人民医院、南召县卫生局各赔偿原告人民币47999.33元。
  南召县某公司职工弓玲因患有子宫肌瘤,于1995年9月15日在县医院住院治疗。1995年9月18日,在做子宫肌瘤切除手术时县医院指定患者在南召县血库购血400毫升,在未经任何检测的情况下,将血液输入弓玲体内。弓玲于2002年9月份发病,表现出艾滋病临床早期阶段症状:咳嗽不止、连续感冒、血小板减少等,免疫功能急剧下降。2003年4月南阳市中心医院经过化验怀疑是“艾滋病毒感染”,弓玲到河南性病、艾滋病防治研究所进行检验,2003年4月25日确定为HIV—1型抗体阳性(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情确定后,弓玲于2003年8月16日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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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报讯   3位患者因怀疑医院手术输血导致患上丙肝,将我市某医院和市中心血站告上法庭(本报曾予连续报道)。我市首例丙肝官司经过法院的两次初审、二审,昨天终于尘埃落地,这场历时5年的官司最终达成协议,医院赔偿3名患者共计26万余元。
     
;三人术后染上肝炎
    1998年11月,市民隋女士在某医院做了心脏手术,两个月后,她被确诊患丙型肝炎。不久,隋女士得知,和她一起在医院做心脏手术的两名王姓患者也患了丙肝。3名患者认为,医院所输血液存在问题,遂一纸诉状把医院、血站告上法庭。1999年2月,市南法院一审驳回了3名患者的诉讼请求,3名患者提起上诉。市中院审理后裁定将此案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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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隆胸3年后胸部不适,回医院抽出乳房填充物后却双乳肿大,患者张娜(化名)告上法庭。近日,南岸区法院一审判令施术医院退还医疗费、赔偿续医费和精神抚慰金共计104580元。
    2001年,张娜花12500元在我市某医院做了注射隆胸手术。去年,她感到胸部不适,后来从外地赶回医院抽出乳房填充材料。但半月后,双乳却肿大了。
    去年11月,张娜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续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3万余元。
    医院辩称,张娜2001年3月隆胸,2004年9月来医院治疗时,其病历上写明当时隆胸手术后形态效果良好,其去年双乳肿大,只是再次治疗。
    去年12月,南岸区法院委托市一中院法医鉴定结论为:该医院在两次手术前后对张娜的检查、病情掌握不足,第一次实施注射隆乳手术的医师资格有疑问;且目前没有证据说明当初使用的隆乳材料是否合格。且张的双乳,目前尚有注射材料残留,有大量血性渗出液体遗留,有纤维组织增生。目前双侧乳房形态对张伤害严重,建议及时续医处理。但处理难度大,需多次、较长时间,处理后最终会有乳房畸形。
    该鉴定估计续医费:并发症处理2—3万元,处理后乳房整形3—4万元。
    根据法医鉴定,法院认为,医院存在过错,故判令医院退还医疗费14580元,赔偿患者续医费7万元,并予酌情考虑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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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术失败使我成了残疾人,当我去医院协调解决问题时,医务科的负责人竟将我从轮椅上掀倒在地,导致我右腿骨折……”昨日,来自岷县的后先生拨打本报热线称。兰大二院表示,先治病再处理问题。
    钢针脱落 我成残疾人
    昨日上午,记者在兰大二院见到了后先生,他告诉记者,2001年1月11日,他因交通事故住进兰大二院急诊科,医生为他做了脊椎手术。出院后,他的后背经常流脓、发炎。2005年8月,他在岷县人民医院做检查时,才知道原来是后背上的一枚钢针脱落所致。
后先生说,2005年9月1日,兰大二院免费去掉了他体内的钢针。9月16日,主治大夫找到自己,表示要给他8000多元钱,但要求后先生将所有的X光片和体内取出的钢针留下,以备医院做研究资料用。后先生产生了疑问,他的家人拿着X光片咨询了省内知名专家后,他才知道上次手术的失误导致他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残疾人。
    索要赔偿不幸右腿骨折
    为索赔,后先生的家人找到卫生部门,经过和医院几次协商,直到昨日,该医院领导才承认他们的手术有失误,答应赔偿2万元。后先生要求医院最少赔偿5万元。
    昨日,在兰大二院院长办公室,双方为赔偿费发生争执,医务科的李主任要将后先生的轮椅推出办公室,后先生被掀倒在地,导致右腿骨折。
    院方:先治病后解决问题
    昨日,记者去采访该院医务科的李主任时,得知他回家了。该院宣传科的王主任说,后先生的情况他们有所了解,他们认为后先生的残疾是因为车祸所致。但由于固定在他体内的钢针发生了错位,为此医院答应赔偿。可是后先生一直要求医院最少赔偿5万元,医院不能答应。昨日发生的事情纯属意外,事后,他们也安排相关大夫进行了及时治疗。目前,医院先给后先生治病,赔偿问题经过医院研究后一定给他一个满意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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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消息  手术中医生自认为患者右肾巨大、完全无功能,遂擅自切除,术后患者16小时无尿,痛苦之余,患者高女士将医院推上了被告席。昨日,成都市中院对这起医疗纠纷案一审宣判,法院认定医院方应该承担损害赔偿的主要责任,即医疗事故赔偿项目中的70%,共赔偿原告方医疗费(包括续医费)、误工费等共计18万余元、支付今年的续医费4.2万,并从2006年起每年的6月上旬之内,向高支付下一年度的续医费4.2万元。
  高女士家住双流县籍田镇,去年11月13日高某因腹部疼痛来到籍田中心卫生院诊治,经诊断为双肾重度积水,双肾多发结石。21日,该院为高做左输尿管切开取石、右肾探查术。手术中,医生认为高右肾巨大、完全无功能,遂切除右肾。手术后高女士出现16小时无尿症状,该院才将高转入省医院抢救治疗。同年12月,卫生院一次性赔偿高女士14.6万元,并与高签订协议,约定不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今年1月14日,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高为三级伤残,需要长期透析治疗维持生命。今年4月27日,成都医学会再次鉴定结论为:医院违反了诊疗常规,医疗行为存在过失,与高某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医院应负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最初约定医院不承担高继续治疗等费用的条款违反合同法的规定,此条款应属无效,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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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手术时疏忽,一把止血钳遗留产妇盆腔内长达3年。昨日,奉节县法院一审判决该县吐祥镇计生站赔偿当事人巩芳医疗费、精神抚慰金7万余元。
  今年2月25日,巩芳因腹部疼痛到三峡中心医院检查,查出盆腔内存留着一把止血钳。巩芳回忆,1999年10月8日,因怀孕曾到吐祥镇剖腹产下一男婴。手术后的3年多的时间里,巩腹部胀痛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劳动。巩芳找到吐祥镇计生站,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是当时动  
手术时,医生将一把止血钳遗留在自己盆腔。对此,该计生站予以认可。
  今年3月16日,巩芳到奉节县人民医院取出止血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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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2 11:28:30 | 只看该作者

[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第三百三十四条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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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2 20:39:18 | 只看该作者

[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检察日报

莫让越权解释动摇罪刑法定根基

■越权刑法解释类型

一般认为,刑法司法解释是指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及《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才是刑法司法解释权的主体,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制定刑法司法解释。作为一种国家权力,刑法司法解释的行使也要遵循一定的规则,违背这些规则的司法解释性文件都是越权解释。具体而言,我国目前主要存在的越权刑法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四种类型:

1.违背刑法基本原则的司法解释。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基本精神的准则,如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以及罪责自负原则和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可见,作为创制刑法规范的刑法立法活动尚且必须遵守刑法基本原则,作为从属于刑法立法的刑法解释自然也应恪守这些基本原则。虽然没有直接违背具体的刑法规范,但违背了这些刑法基本原则的刑法解释也是越权解释。

2.违背立法原意的司法解释。刑法解释权应当严格遵守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制定的刑法规范。具体而言,司法解释的任务对于刑法规范的意义是“说明”而不是“创造”,即司法解释的任务是进一步阐明刑法立法的含义而不是对之进行废、改、立。此种越权司法解释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

将无罪的行为规定以犯罪论处。对于未被刑事立法犯罪化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犯罪和适用刑罚,这是罪刑法定主义的要求。这种越权解释往往是通过修改某个犯罪的构成要件来实现的,如扩大犯罪主体范围、扩大行为方式类型等。此类越权司法解释会导致刑法人权保障机能的丧失。

将有罪的行为规定不以犯罪论处。“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对刑法规定有罪的行为,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此类越权司法解释会导致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的丧失。

改变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刑法规定犯罪构成要件的首要功能就是事先向社会预告哪些行为是犯罪,为人们提供罪与非罪的行为指引规范;其次就是进一步告诉人们各种行为所构成的具体罪名和所处的刑罚。不同的犯罪之间通过一定的构成要件的差别区分彼此的界限。这种越权司法解释有:一是通过改变犯罪构成要件来改变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二是不遵守刑法对有关此罪与彼罪界限问题所作的明确规定。

改变法定刑设置。具体包括擅自变更法定刑的种类、擅自变更法定刑幅度上下限、擅自改变适用不同法定刑幅度的法定条件等。

改变刑罚适用制度。具体包括擅自改变缓刑、减刑、假释等制度的适用条件和撤销条件;擅自改变自首、立功、累犯、数罪并罚等制度的适用条件和处罚原则;擅自改变量刑情节的功能(如将可以型情节改为应当型情节、将应当型情节改为可以型情节、将减轻情节改为免除情节、增设加重处罚情节)等等。

3.最高司法机关内部各部门发布的刑法解释性文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的规定,享有刑法司法解释权的主体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只能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名义对外发布。“两高”内部各业务部门以及研究机构都无权以各自的名义对外发布司法解释性文件。

4.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所发布的刑法解释性文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除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这两个最高司法机关依法制定发布刑法司法解释外,一些省、市级地方法院、检察院也或多或少地发布过刑法解释性文件。这种做法是有违法律规定的。此外,刑法比其他部门法要求更高的法制统一性,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乃至习惯都可以成为民法的法律渊源,而刑法的法律渊源则只有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和经济、行政法律中的附属刑法条款。由于法律渊源范围的不同,在法律解释权主体的配置范围上也应有所不同,因而刑法解释权只能集中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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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2 21:51:14 | 只看该作者

[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转自sohu
http://health.sohu.com/20050826/n240300704.shtml
健康频道 > 健康新闻 > 行业动态  
卫生部公布查处的非法行医典型案例(名录)
  时间:2005年08月26日08:40      

  卫生部今天公布了查处的非法行医典型案例。
  一、广东省东莞市取缔四个无证行医窝点和查处一个违法医疗机构
  2005年6月22日至23日,根据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提供的线索,在广东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指挥下,东莞市采取果断措施,一举取缔了虎门仁爱(海健)医疗门诊部、虎门中山门诊、东坑初坑社区医疗门诊及黄江裕元医疗中心四个非法行医窝点,并查处了违法执业的东莞市老科技工作者协会虎门门诊部,共收缴药品器械28卡车,价值约16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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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2 21:51:59 | 只看该作者

[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二、江苏省宜兴市甘四雄、黄利容夫妇非法行医
  根据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线索,经江苏省宜兴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查实,从2003年11月开始,甘四雄、黄利容夫妇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对外宣称自己是祖传中医,包治各种皮肤病、风湿疼痛等病症,以普通药物假冒所谓“特效药”、“祖传秘方”销售,非法获利5万余元,受骗人员达250余名。目前,犯罪嫌疑人甘四雄、黄利容已被依法移送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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