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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却波渔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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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江湖游医毁了中医药的声誉【转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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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10 07:40:28 | 只看该作者

莫让江湖游医毁了中医药的声誉【转帖】

国家重权打假,何来非法行医?
国家以人为本,更加重智成成!
真假实践检验,怎定条款不变?
天地人物规律,永久不变定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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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10 07:42:47 | 只看该作者

莫让江湖游医毁了中医药的声誉【转帖】

下面引用由炎黄子孙2008/10/10 07:31am 发表的内容:
我们诊所的上司主管非常明确地讲了:
无认西医、中医,无论本国的或外国的医生,都是由我们卫生部门直接管辖。
如果说,有谁敢上门来找事,无论是工商管理、地区警察或是什么不知天高地厚的所谓法律律师工作者, ...
不知你的上司主管是什么单位?有这么大的权力,吹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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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10 07:57:24 | 只看该作者

莫让江湖游医毁了中医药的声誉【转帖】

炎黄子孙在国外行医,哪里的主管部门恐怕与我们这里的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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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10 08:02:59 | 只看该作者

莫让江湖游医毁了中医药的声誉【转帖】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8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8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8〕5号
    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一)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第四条实施非法行医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条本解释所称“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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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10 08:08:25 | 只看该作者

莫让江湖游医毁了中医药的声誉【转帖】

刑法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定义、量刑】
  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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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08-10-10 08:09:35 | 只看该作者

莫让江湖游医毁了中医药的声誉【转帖】

下面引用由后皇嘉树2008/10/10 07:42am 发表的内容:
不知你的上司主管是什么单位?有这么大的权力,吹牛吧!


你胆敢在外国,越权出面干涉他国的医疗行政管理吗?
要不要试一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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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10 08:13:46 | 只看该作者

莫让江湖游医毁了中医药的声誉【转帖】

    近年来,随着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医疗市场越来越开放,国家一统的格局已经打破。社会、集体、个人多方办医院,解决了人们就医难的问题。但是,由于管理上的疏漏,一些不法分子胆大妄为,非法行医卖药,不择手段地坑人骗钱,严重扰乱了医药市场秩序,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引起了人们的强烈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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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10 08:14:45 | 只看该作者

莫让江湖游医毁了中医药的声誉【转帖】

下面引用由孙曼之2008/10/10 07:57am 发表的内容:
炎黄子孙在国外行医,哪里的主管部门恐怕与我们这里的不一样。



在国外行医,必须有所在国的医生合作,才可以申请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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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10 08:19:19 | 只看该作者

莫让江湖游医毁了中医药的声誉【转帖】

   从法院公布的资料上显示,非法行医案件中的受害人约80%为孕妇,而在所有案件中,就诊孕妇死亡率竟高达80%,胎儿死亡率为20%,15%的案件导致产妇重伤,如子宫被切除、子宫破裂等。从对其他人员非法行医结果分析,死亡率为80%以上。所有案件中,误诊率相当高,特别是在接生过程中因误诊致孕妇或胎儿死亡的案件达到所有案件的35%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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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10 08:21:02 | 只看该作者

莫让江湖游医毁了中医药的声誉【转帖】

下面引用由岁月无情2008/10/10 08:13am 发表的内容:
近年来,随着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医疗市场越来越开放,国家一统的格局已经打破。社会、集体、个人多方办医院,解决了人们就医难的问题。但是,由于管理上的疏漏,一些不法分子胆大妄为,非法行医卖药, ...


请你这些假牛布衣,老实一点,真正的中医,真正有资格代表中华民族传统医学继承人的中医,都是有医德的,都是把一个病人的生命,看成是千金之重!!!
我们是为了治病救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坚决不治!
拘 於 鬼 神 者 , 不 可 與 言 至 德 ; 惡 於 針 石 者 , 不 可與 言 至 巧 。 病 不 許 治 者 , 病 必 不 治 , 治 之 無 功 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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