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中医药

 找回密码
 注册
楼主: 岁月无情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非法行医——你还能走多远?!

[复制链接]
231
 楼主| 发表于 2008-9-20 04:36:18 | 只看该作者

非法行医——你还能走多远?!

下面引用由杨生军2008/09/19 07:45pm 发表的内容:
新华社评论员:人民生命健康高于一切
杨生军先生  
    法律是实现人民生命健康高于一切的重要保证。

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注册

x
232
 楼主| 发表于 2008-9-20 07:02:25 | 只看该作者

非法行医——你还能走多远?!

  法律的使命是在寻求终极真实公平的话,那么,在辩证唯物主义看来究竟共性的东西是终极真实,还是个性的东西是终极真实?从把物质理解为共性的东西来看,共性是终极的真实。这个问题体现在价值观上就是个体、个性还是群体、整体、公意是终极真实公平问题。

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注册

x
233
发表于 2008-9-20 08:49:41 | 只看该作者

非法行医——你还能走多远?!

粗能粗到什么程度?细又能细到什么程度?这都是相对而言。
保护人民生命健康,采用司法手段进行规范,无疑是针对人类生命的爱护。但这爱护务必寻求“共性里的和谐”,而非等同用“強权去替代公理”么,不是!
现在我们在回顾一下,有关对传统中医中药方面里的“政策”法规,它为什么会出现一些原则性的不尽人意之处哪?
我想请楼主说说您个人意见如何?
谢谢

23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0 09:37:14 | 只看该作者

非法行医——你还能走多远?!

合法与非法纷争来日方长嘛。

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注册

x
235
 楼主| 发表于 2008-9-20 09:40:55 | 只看该作者

非法行医——你还能走多远?!

下面引用由杨生军2008/09/19 07:45pm 发表的内容:
新华社评论员:人民生命健康高于一切

得病与健康是自然行为,与非法合法没有联系。不要关公战秦琼了。
236
 楼主| 发表于 2008-9-20 09:58:47 | 只看该作者

非法行医——你还能走多远?!

    绝对运动中存在着相对静止,相对静止中存在着绝对运动,即动中有静,静中有动, 动不舍静,静中含动。不承认运动中有静止,会滑向相对主义和诡辩论,相反,不承认静止 中有运动会走向形而上学。我们既要反对相对主义、诡辩论,又要反对形而上学,坚持动静统一的辩证法。
237
发表于 2008-9-20 10:40:02 | 只看该作者

非法行医——你还能走多远?!

“合法与非法纷争来日方长嘛。”这是不是说,要回避矛盾?“合法”的不想非法,非法的能不能,化将其“非”而行“合”哪?
俺师父说了,他一分一秒也不想“非法”下去的,不知在“合法”的范围内,能给他一条生路哪?
238
发表于 2008-9-20 10:47:25 | 只看该作者

非法行医——你还能走多远?!

种地的农民依赖土地,中医也需要有适合他们的生存土地……
他们所急需的并非是对“地球物理”方面的精细科研。盼着只是把庄稼持弄好。
还是烦请楼主说说,有关中医药方面的法规,能不能,化解中医行旅里的“对抗”才是。
说白了,谁愿非法?
239
 楼主| 发表于 2008-9-20 10:49:11 | 只看该作者

非法行医——你还能走多远?!

[这个贴子最后由岁月无情在 2008/09/20 10:55am 第 1 次编辑]
下面引用由辨辨是非2008/09/20 10:40am 发表的内容:
“合法与非法纷争来日方长嘛。”这是不是说,要回避矛盾?“合法”的不想非法,非法的能不能,化将其“非”而行“合”哪?
俺师父说了,他一分一秒也不想“非法”下去的,不知在“合法”的范围内,能给他一条生 ...
辨辨是非先生
    你可以给这样“医生”合法地位吗?
   

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注册

x
240
 楼主| 发表于 2008-9-20 10:53:40 | 只看该作者

非法行医——你还能走多远?!

下面引用由辨辨是非2008/09/20 10:47am 发表的内容:
种地的农民依赖土地,中医也需要有适合他们的生存土地……
他们所急需的并非是对“地球物理”方面的精细科研。盼着只是把庄稼持弄好。
还是烦请楼主说说,有关中医药方面的法规,能不能,化解中医行旅里的“对抗 ...
辨辨是非先生
   
     中医药方面的法规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8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8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8〕5号   
   
   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一)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第四条实施非法行医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条本解释所称“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手机版|导航中医药 ( 官方QQ群:110873141 )

GMT+8, 2025-11-4 08:21 , Processed in 0.130159 second(s), 1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