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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模型中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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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中医药管理局,拿出实策,重视保护千千万万的“李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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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5 18:20:10 | 只看该作者

请中医药管理局,拿出实策,重视保护千千万万的“李高令”!

“民间医”最需要的是松梆,不是“包养”。抢救像李高令们的手中的珍宝,比抢救大熊猫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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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5 18:55:53 | 只看该作者

请中医药管理局,拿出实策,重视保护千千万万的“李高令”!

下面引用由钟情2008/06/24 07:52pm 发表的内容:
我支持楼主!!!去年末国家出台的一个政策总算还给中医一点活力,总算做了件好事!!!详见国家政策:98年以前行医未取得资格的人士
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传达文件:20 ...


目的就是要消灭中医,现在勉强给1998前就已经取得中医执业执照的,重新考核,只是做个样子而已,
后来的呢,就等着自我消灭吧!
23
发表于 2008-6-25 19:00:14 | 只看该作者

请中医药管理局,拿出实策,重视保护千千万万的“李高令”!

下面引用由胡一刀2008/06/25 04:19pm 发表的内容:
既然楼主已经说“请中医药管理局,拿出实策,重视保护千千万万的李高令”;
那么,一个李高令的力量确实太单薄,还需要千千万万的李高令站出来。
那么,我们友情邀请千千万万个李高令一起,为了即将出台的中医法 ...



为了贫困户,能够看得起病,还需要广大有良知的中国人,进入救中医震灾区,大声高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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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5 19:02:41 | 只看该作者

请中医药管理局,拿出实策,重视保护千千万万的“李高令”!

下面引用由zhongyiao2008/06/24 10:35pm 发表的内容:
高血压问题是软性问题,基本上无法界定是否治愈!



高血压不是病,只是心血管病的表面现象,重要的是要防止心梗与脑梗,
因此,治未病,唯我中华民族传统医学!
25
发表于 2008-6-25 19:13:44 | 只看该作者

请中医药管理局,拿出实策,重视保护千千万万的“李高令”!

为了子孙不陷入权利,
为了中华强大而身挺;
为了民族高贵的尊严,
为了人体自然中和谐.
大声高呼:以人为本,求实奋进!
26
发表于 2008-6-26 11:34:44 | 只看该作者

请中医药管理局,拿出实策,重视保护千千万万的“李高令”!

***** 版主模式 *****

该贴子是管理员从<a href=forums.cgi?forum=18>百家争鸣</a>转移过来的!
27
发表于 2008-6-26 18:46:37 | 只看该作者

请中医药管理局,拿出实策,重视保护千千万万的“李高令”!

我老师接骨的祖传秘方已经申请专有技术(专有技术也称"技术秘密"、"技术诀窍"等。它是随着技术援助合同的大量涌现而在合同书上频繁使用的用语。迄今为止,国际上对专有技术一词还没有公认的定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家局在1964年制订的《发展中国家发明样板法》中曾给出如下定义:"所谓专有技术是指有关制造工艺,以及产业技术的使用及知识"。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现代经济法辞典》中对专有技术是这样定义的:"专有技术是有一定价值,可利用、未被公众所知,可以转让或传授而未取得专利权的技术知识、技术情报、经验、方法或其组合。"总之,专有技术是一种秘密的技术知识、经验和技巧的总和。既可以表现为书面资料,如设计图纸资料、设计方案、操作程序指南、数据资料等;也可以表现为技术示范、对工程技术人员的培训和口头传授等。但就专有技术本身来讲,它是寓于这些表现形式中的一种观念和构思。
  专有技术与专利技术具有共同特点:两者都是人类智力活动的产物,都以技术知识为其内涵,并且都是具有实用性、可转让和可传授的、具有财产价值的工业技术。但由于技术所有人选择保护的途径不同,所以两者之间又存在如下区别:①专有技术是以保持秘密为其生命的技术,所以是未公开的,不为公众所知的技术;专利技术必须公开其发明,公开是保护的前提。②专有技术不受工业产权法的保护,主要是依靠持有人严守秘密。一旦秘密泄露,专有技术也就失去了其独占价值;专利技术受专利法的保护。③专有技术没有期限的限制,只要该项技术没有泄密,就可以一直保持下去;专利技术有一定的保护期限,超过了法定期限后,该专利技术即为全人类的共同财富。④专有技术既包括有形知识,也包括无形知识,范围广泛;专利技术的范围受专利法的约束,必须是有形知识。
  由于专有技术是依靠其自身具有的秘密才具有财产价值的,所以一旦秘密公开,其价值也就没有了。为此对专有技术的秘密保护就显得极为重要。通常采取如下一些合理措施进行保密:①在技术转让合同中订立"保密条款"。对违反此条款者,可以不履行合同为理由,要求对方赔偿损失。②要求本企业雇员保护本企业的技术秘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侵犯专有技术的行为也做出了明确处罚规定。如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包括专有技术),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技术秘密的法律保护,一般属于民事诉讼范围。)
要是大家能申请专有技术,也不用这么麻烦!
28
发表于 2008-6-26 20:45:28 | 只看该作者

请中医药管理局,拿出实策,重视保护千千万万的“李高令”!

楼主的提议很好,卫生当局应当审时度势,给民间中医一个宽松环境,不要继续推行错误的消灭民间中医、家传中医、自学中医的苛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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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6 21:07:32 | 只看该作者

请中医药管理局,拿出实策,重视保护千千万万的“李高令”!


“中医的舞台,一向是各方贤人,百姓杂家,可谓杂家论坛,从来不是单纯的一孔之音。
为救助民间奇方异术,各方贤达。我以个人的名义,向中医药管理局请示,希望贵局为中医明天着想,拿出切实的策略,保护好中医界千千万万的散落在民间或基层中的特殊中医人才。”楼主的建议很好!但是,要中医药管理局“保护好中医界千千万万的散落在民间或基层中的特殊中医人才”不是件容易的事情,因为他们有真才实学(师承或自学成才),用传统中医疗法取得当地群众的信任,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司空见惯。但是他们大多数没有大中专文凭,更没有职称,按照现在的《医师法》去套不上,叫中医药管理局如何保护?主要是没有法律依据!因此立法保护传统中医,制定《中医药法》,这才是是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的好事:可以调查研究,听取群众意见,根据国家宪法“中西医并重”方针,制定出符合我国传统医药发展规律的法律来。只有这样,才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才能保护好有真功夫的民间中医!而不是江湖骗子!若能按照传统中医坐堂(诊所)方式,在社区、农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树品牌,自谋发展,国家还不用拨款呢!(传统中医发展史证明了这一点)但是国家加强监管是必须的,这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中医,规范中医,发展中医!
30
发表于 2008-6-26 21:40:09 | 只看该作者

请中医药管理局,拿出实策,重视保护千千万万的“李高令”!

“政府及时介于,是很有必要的。当年胡汉林事件,我很清楚。胡汉林应该说,是一个很有思维的“野”医生,他的创新精神,我们三火车博士比不过。因为我读过博士,理解什么叫博士。博士中那些剥尖脑袋靠送礼留校的“高材生”,创新水平比胡汉林差得没法比,”
1 王博士,您自己这样,也没有必要把三火车博士都拉进去吧?
2 对于你的博士,我早就论证过了,中学没学好,英文学的不好也就罢了,中文也没学好,生理学没学好也就罢了,你黄帝内经也没学好,数学模型没学好也就罢了,你连鸡有几个脚趾头都数不对,你怎么不说说自己?
3 王全年, 你就是典型的“有的除了学历,基本什么也没有。讲不好课,看不好病,只是从一个幼儿园的孩子,读成了叫博士的东东!”,你说你除了能上学,还能干嘛??对了,还能凑数。
4 请你先对着镜子照照你自己的官模。
5 山东中医药大学的耻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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