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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五积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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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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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4 09:32:05 | 只看该作者

[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下面引用由 专门转贴  2006/01/23 09:55pm 发表的内容:
五、这是在大批来访、开会时中医留下的名片中,介绍几张有特色的名片,有:   
  ××副教授,全国唯象中医学研究会理事、××大学哲学系毕业兼中医师;   
  ×××主任,××市气功研室主任,××康乐保健科技开发公司副总经理,××市中医学会会员;   ×××政府注册中医师,中国人体科学学会团体会员,全国唯象中医学研究会理事,健康报忠实读者,祝您健康周报通讯员;  
  ×××气功中医,擅长神功书画与风水设计。 ××中医主任医师(待批),兼职教授,背面介绍:专治各科,妇幼内科,精通阴阳,名扬天下,神功监测,能知未来,命运风水,趋吉避凶,疑难杂症,有求必应;
  ×××,××市老年病研究会副主任,中医美容协会副主任,中国长春营养研究院研究员,××市中医学校客座教授;   
  ×××,人民日报社医专部副教授,中国中青年名中医,中国自学人才荣誉称号获得者,中国发明协会荣誉会员,整脊专科创办人;  
  ×××名中医,达摩老祖意金精、意力会会元气闭气门掌,人体科学研究会会长,××省气功科学会总大师。香港国际传统医学研究会会员。事绩已入《××名中医大辞典》。

哇哈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针对这些人的么?

笨拙的不可开交啦。


小法盲的讲解法律,本身就是开玩笑。而且是低级水平的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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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4 11:33:17 | 只看该作者

[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转自 医疗商务网
http://www.ylsw.net/info/Html/20051817193-1.shtml

公安部开始严打网络诈骗
作者:admin 来自:互联网 点击:0 时间:2005-1-8
昨天,公安部宣布从现在起到7月底,全国公安机关开展“打击治理利用手机短信和网络诈骗犯罪专项行动”。
  随着网络通讯的日益发展,不法分子利用手机短信和互联网传播虚假信息诈骗钱财的犯罪,迅速从沿海地区向全国发展蔓延,严重扰乱了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犯罪分子冒名开设银行账户,购买不记名手机卡、设计网页,然后向手机用户大量发送“中奖”、“出售廉价走私物品”、“提供六合彩特码”等虚假短信。一旦有人与他们联系,便以代缴税金、邮费、保险费等名义,让受害人汇款。
  这类诈骗犯罪涉及全国,涉案金额巨大。湖南株洲市某公司出纳员为担任所谓的香港“六合彩”湖南总代理,先后6次挪用公款37万元;广州市某工商局出纳为得到“六合彩特码”,将200万元公款汇给诈骗犯罪分子。云南弥勒县农民杨某被骗7万多元,北京顺义区个体户游某先后被骗26万元。北京某大学一位退休老教授,被福建安溪籍犯罪分子以电话号码中奖为名骗取14万余元。广东省东莞市农民陈某3天之内先后22次汇款一共被骗走101万元。
  为了诱使更多的人上当受骗,犯罪分子使用群发器,昼夜不停地发送虚假短信,骚扰手机用户。大量的群发短信占用了通信网络,导致一些地方短信中心信道严重阻塞,移 动通信基站经常发生信道被挤占,影响了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手机的正常使用。
  东南沿海的福建省安溪等地这类犯罪活动比较集中而且愈演愈烈,这里的犯罪分子流窜到各地传授犯罪经验。这次专项行动福建省是主战场。4月初,公安部派出专门工作组到福建,部署福建省各级公安机关率先启动专项行动。至今福建省公安机关已破获手机和网络诈骗案件155起,摧毁犯罪团伙17个,抓获犯罪嫌疑人 147名。
责任编辑:admin 文章页数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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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4 11:36:48 | 只看该作者

[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转自 新晚报
http://www.xinnews.com/draft.cfm?id=D93F0C9EBDFA6FF4052501001047656F36D4BE933D

  
真医托设套假教授开药
xw.harbindaily.com   2004-08-09 05:06
  本报讯(王春鸣赵飞)日前,哈站警方端掉一个医托设套、假教授开药的诈骗团伙。
  日前,吉林省的于银光因患鼻炎来哈求医。他刚走出车站,立刻被两个50多岁的女医托瞄上。在两人再三“劝说”下,于被带到了一个不足10平方米的地下室,厅门玻璃贴着“中医科专治各种疑难杂症”。诊室里坐着50岁左右的妇女,就是被医托吹成什么病都能治的“许教授”,于想走时却被一穿白大褂的人拦住。 “许教授”给他号脉后,开了一付划价为855元的药。
  经审,假教授真名叫许凤华,两妇女是其雇的医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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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4 11:38:36 | 只看该作者

[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转自 糖尿病之友
http://www.tnbzy.com/magazine/public/wqwz/2004/10/t20050606_5211.htm

警惕“网骗”卖假药
作者:李景仁   发表 时间:2005-06-06 11:59:01
上一篇:远离病痛的日子 下一篇:口服降糖药越贵越好吗?
    编者按:在网络上盗用著名糖尿病专家的名字和北京著名药厂的商标,贩卖糖尿病假药10年,骗了1500余人,获利100多万元的“网骗”终于落入法网。但留给广大病友的思考并没有完结,如此丧尽天良的骗子竟然在光天化日之下生存10年之久,不能不说“腐朽的土壤”、麻木的心灵、防患意识的薄弱是这些“害虫”得以存活的条件。这帮坑害病友、丧心病狂的骗子们终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我们的病友也应从中吸取教训,把我们好不容易积攒的那么一点点儿保命钱用在“刀刃”上, 谨防重蹈覆辙。为了求证网上售药的合法性,记者找到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的有关负责人,最终得到证实:网上无证销售药品属非法,网络骗子卖假药的事件时有发生,提醒消费者不要轻易在网上购药。
    警方:国内查处首例利用互联网非法销售假药案
    日前,北京市地铁分局刑侦大队捣毁了隐藏在丰台区的一个制贩假药的黑窝点。在这个位于丰台区卢沟桥乡张仪村城建二公司宿舍楼4号院13号楼1层11号的非法制售假药窝点, 缴获了2麻袋的假药半成品和5麻袋已经做好的假药胶囊。其中包括假“复方珍宝丸”59盒、假“双草复胰胶囊”111盒、1082瓶尚未贴上标签的假药以及用于制售假药的原料、空心胶囊和制售假药的作案工具等,总价值共计19万余元。让执法人员更加难以置信的是:这个制贩糖尿病假药的犯罪团伙,居然能在北京郊区隐藏长达10年之久,获利高达上百万元人民币。
    此前,北京市地铁分局刑侦大队接到群众举报,说有人在网上出售治疗糖尿病的假药。刑侦大队在与药监局联系,得知他们也接到大量购买这种假药的举报后,会同药监局有关部门,开始侦察此案,终于在交易假药时,将制贩假药的3名主要成员李欣、李梅、李彩虹当场抓获,并查抄了他们制假药的暂住地。丰台公安机关已对 3名嫌疑人采取控制措施,由于案情重大,目前已经移交北京市丰台分局继续审查处理。
    据犯罪嫌疑人交代,他们设立了专门网站,骗用著名糖尿病专家的名字,把他们自制的假药“珍宝丸”吹成了“仙药”,在假药的包装盒上他们用的都是北京某著名药厂的商标,药价高达685元一个疗程,10年期间竟卖了100多万元的假药,1500多人上当受骗。据警方介绍,此次在丰台区查获的糖尿病假药案是国内首次被查处的网络售卖假药案。
    药监局:网上购买药品得不到法律保护
    网上经常出现药品销售信息,消费者不禁提出疑问:网上卖药合法吗?从网上买药可靠吗?吃出问题谁来负责?药监部门对此明确表示,按照国家《药品管理法》, 任何没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销售行为均属违法,网上销售药品同样需要药品经营许可证,网上无证经营药品行为也是非法的,消费者向其购买药品也得不到法律保护。
    北京市药监局有关人士告诉记者,随着网络的日益普及,网上什么都有,从进口特效安眠药到各种从未听说过的糖尿病用药,药店买不到和想不到的药品在网上任君选购!但这些大多属于违法营销,提请病友谨慎从事,不买为妙。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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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4 11:43:47 | 只看该作者

[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转自 新华网
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4-05/11/content_1463240.htm

警惕网上卖假药 人工处女膜竟是塑料纸
  (2004-05-11 16:15:46) 来源:新民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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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上买药方便简单又便宜!随着网络购物的时兴,有些“网购”迷们也开始像买书一样在网上买药。但记者昨天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获悉,上海发现了假药网上卖的新动向。有关人士特此提醒:药品是特殊商品,买药不可盲目,需到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正规药店购买才有保障。而网上卖药的风头,值得引起有关部门重视。
 
 “网上帮您恢复青春:人造处女膜及其修复剂,高科技进口产品国内包装……”市药监局稽查人员接到举报后,按网上广告提供的联系电话和对方“现场交易”。结果发现不光药是假的,连包装说明书也是外行写法,而自称是复旦大学博士的卖药人实际上是本地无业游民,所谓的人造处女膜及其修复剂也不过是从浙江义乌批发过来的塑料纸和不明液体。
    以前,保健品中暗掺“伟哥”屡见不鲜。但现在,网上“伟哥”也开始悄然出现,市药监局最近就收到不少这样的举报。有关人士指出,目前网上“伟哥”有真有假,假药吃了有害健康。即使是真药,按规定也必须严格按医生处方才能买卖,如果随意网上无方买卖,病家事前很难得到禁忌和不良反应等问题提示,同样存在潜在危险。(记者胡晓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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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5 09:24:0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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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 法律空间
http://www.lawkj.com/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262
非法行医罪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632    更新时间:2004-9-1
非法行医罪

  
  【题    目】王天喜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案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   
  
  【案情】
  
  被告人:王天喜,男,68岁,河南省新蔡县人,农民,住新蔡县黄楼乡老培寨村委南张庄,1997年12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天喜在20年前曾自学针灸,乡亲们腰酸腿痛时常让他扎几针,但他始终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1997年5月份王天喜又开始在本乡街上趁逢集时占片空地行起医来。同年10月9日上午12时许,同乡小邢庄53岁的村民邢柏松因患有气管炎让王天喜针灸。王在地上铺了塑料布让邢坐下,用毫针照邢的颈部、前胸部扎了几针,并拔了火罐。在针灸过程中,邢柏松感到疼痛、难受、出汗、口渴,王天喜给邢吃了几片药,仍未见好转,后被他人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王天喜随即到新蔡县公安局黄楼派出所自首。经法医鉴定:邢柏松系被针灸时诱发自发性气胸(张力性气胸)引起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在本案侦查阶段,王天喜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3500元。   
  
  【审判】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天喜犯非法行医罪向新蔡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王天喜辩称,我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应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针灸只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诱发性原因,而不是直接原因,案发后被告人能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应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新蔡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天喜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非法行医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当庭查证属实,可以采纳,但要求减轻处罚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于1998年4月23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天喜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王天喜没有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提出抗诉。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王天喜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过失杀人罪。首先,被害人邢柏松是在被针灸时,诱发自发性气胸,引起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这与王天喜的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其次,被告人在主观上并不希望也不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第三,王天喜明知自己没有行医资格,又没有用于急救的设备条件,在对就诊人的颈部、胸部等要害部位进行针灸时,应当预见自己的这种行为可能产生一定的危害后果,但他相信自己有着多年的实践经验,不会发生什么意外。正是由于这种自信才导致了邢柏松死亡的结果。因此,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来讲,其行为属于过失杀人。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应定非法行医罪。非法行医罪是修订后的刑法新增设的一个独立罪名,是对原刑法的重要补充。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被告人王天喜明知自己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长期非法行医,此次在给就诊人邢柏松治病时,连续在邢的颈部、胸部进行针灸,致使邢柏松诱发自发性气胸,引起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王天喜的行为完全符合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应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应当指出的是,在刑法修订之前,由于当时的刑事法律对非法行医罪未作专门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重伤、死亡的多按过失重伤罪或者过失杀人罪论处。修订后的刑法已经于199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本案发生在新刑法施行之后,既然新刑法已经增设了非法行医罪,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又符合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自然应当按非法行医罪论处,不宜再定过失杀人罪(修订后的刑法已将“过失杀人”罪改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当予以注意)。    我们认为,新蔡县人民法院采纳了上述第二种意见,以非法行医罪对被告人定罪判刑,是正确的。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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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5 09:25:46 | 只看该作者

[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转自 法律图书馆
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1551
试论非法行医罪的几个问题
丁巍

关于非法行医的有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目次
一、非法行医罪的概念与特征
二、非法行医的历史原因及现状表现
三、非法行医行为与伤害、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四、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等相近罪名的区别
五、单位可否成为非法行医犯罪的主体

一、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名是修订后《刑法》新增加的罪名。医疗行业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行业,医生肩负着治病救人、救死扶伤的重大责任。因此,国家对医生从业规定了严格的执业审批制度。不具备这种资格的人就不能行医。
关于非法行医罪的主体问题目前有两种不同看法,一种认为本罪是特殊主体犯罪,另一种认为本罪是一般主体犯罪,但有一点是明确的,只能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才能成为非法行医犯罪的主体。既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不具备医疗技术、医疗知识的普通自然人;(2)具备医疗技术,但尚未取得合法行医资格的人;(3)具备行医资格,却不具备从事特点医疗业务的人。这部分人主要有:(1)刑法及相关行政法规颁布之前领有执照后未验证的开业医生;(2)过去被精简下来的,以及过去因故被开除或刑满释放,现在闲在社会上的医务人员;(3)这些年社会上出现的一些自称祖传中医或专治某些疾病的人,以及部分业余医药爱好者;(4)近年来退休的医生。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从业人员的管理秩序,及公民的生命和健康权利。
犯非法行医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犯罪,及明知自己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从事医生职业。
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行医,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从事诊断、诊疗、医务护理等医务工作,属于一种职业犯和营业犯。通常以作为的方式实施,同时还需具备严重的情节。
非法行医行为人的行为表现主要有:1、自己挂牌诊疗或在药店坐堂,2、挂靠于某些组织机构开业行医,3、在集市街道上摆摊看病、流动行医。
非法行医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非法行医时间长,因非法行医被取缔后又非法行医的;延误病人及时治疗的;没有基本的医疗知识而冒充医生为他人进行诊疗;其医疗条件严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不听有关部门劝阻的,伪造、涂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进行非法行医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在医疗过程中对就医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使用非医疗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自定收费标准,乱开药方,牟取的非法利益数额较大的;向病人出售少量假冒伪劣药品,违法规定超计量贩卖国家明令控制的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在医疗工作中作风恶劣,不负责任,发生医疗事故的;非法行医使多人身体受到损害,影响恶劣的;因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身体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甚至致人身体严重残疾或者死亡的等等。
二、非法行医的历史原因及现状表现
1、产生非法行医犯罪的历史原因
中医学有着悠久的历史,而且中医治疗疾病的方法非常丰富,包括方(汤)药、针灸、推拿、气功、刮痧、火罐、水疗、割治等方法,并形成了针灸学、中医方剂学、中药学等学科探寻针灸的历史可追溯至1万年以前的旧石器时代。战国时期著名的医学家扁鹊、东汉末年著名医学家华佗、明代著名中医药大师李时珍他们游历于民间行医采药而集医学大成的事迹可谓是家喻户晓,并为后人所盲目效仿;从《黄帝内经》、《神农本草》、《本草纲目》等祖国医药典籍不难发觉中医用药的庞杂和随手可得,用药讲究“阴阳相补、五行通络、以精养气”,大讲“病来如山倒、病去似抽丝”,为一部分庸医、游医、江湖骗子提供了可乘之机;清政府、北洋军阀和国民党政府均曾经以政府的行政手段对中医特别是针灸疗法予以废止,令一部分坐堂中医隐居于山林、栖身于草莽。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以后,西方帝国主义列强在军事、政治入侵的同时也进行了文化医学方面的侵略。他们在开办医院、医学学校的基础上,委派了大量传教士到祖国各地进行西方文化的传播,从事西方医学的宣传、诊疗活动。凡此种种历史原因,铸就了非法行医这一社会现象。
2、现实生活中非法行医现象存在的社会原因
现实生活中,非法行医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甚至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并且不易被行政执法部门、刑事执法部门发现。待发觉时又大多造成了就诊人员伤残、死亡等严重后果。探求这一现象得以滋生蔓延的原因主要表现为:(1)大、中型医院的诊疗费、治疗费、医药费、护理费普遍偏高,为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城市普通居民、偏远落后地区的农民的经济收入所难以承受;(2)距城镇较远的乡村、山寨仍处于缺医少药的状况;(3)群众的普遍文化水准偏低,讳疾忌医、贪图便宜、病急乱投医甚至愚昧迷信的情况随处可见;(4)一些疑难杂症尚未为现今医疗技术所攻克;(5)部分从业医生医德较差,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6)就医者由于自己行为的不合法如超计划生育怀孕等而不愿就诊于合法医院;(7)医疗、医药行业丰厚的利润令一些不法之徒趋之若桀;(8)偏方医大病、名医在民间的陈腐思想根深蒂固;(9)主管部门管理不到位。
三、如何理解非法行医行为与伤害、死亡结果之间的关系
《刑法》第336条第1款规定了三个量刑幅度标准,法条原文分别以“情节严重”、“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造成就诊人死亡”作为决定量刑幅度的前提要件。司法实践中,如何认识非法行医人对就诊人身体伤害、死亡结果的发生在主观方面的态度有两种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非法行医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只有在故意犯罪情况下才能对“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罪责,否则这种后果的发生只能以非法行医情节严重视之,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非法行医罪的主观方面不存在过失,因为刑法种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方面的故意或过失,主要依据他对其危害行为侵犯的客体所持的心理态度,对于危害后果的心理态度仅是辅助因素。非法行医行为人是在明知自己的行为不符合国家对医疗卫生秩序的管理规定,为了一己私利,而一意孤行的故意犯罪行为。笔者认为应该从结果加重犯的角度来理解非法行医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所谓结果加重犯又叫加重结果犯,是指法律上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结果加重犯的成立条件是:(1)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且对于犯罪行为造成的加重结果没有故意;例如,某甲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开设门诊从事诊疗活动已10年之久,2001年10月份的一天,某甲在为某乙接生时,盲目使用催产素,导致产妇宫腔压力异常增大,羊水进入破裂血管,形成羊水栓塞、急性心肺功能衰竭死亡,胎儿宫内窘迫死亡。该案中某甲实施了非法行医的基本犯罪行为,长期从事非法行医诊疗活动,这是构成非法行医犯罪的前提条件,也是构成结果加重犯的前提条件。(2)基本犯罪行为造成了加重后果,基本犯罪与加重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谓加重结果是指法律规定超出基本犯罪的罪责范围的结果。就该案而言,某乙的死亡就是加重结果,因为某乙的死亡已经超出了某甲非法行医的犯罪故意,同时又是某甲非法行医行为所导致引发,与某甲的非法行医行为有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刑法之所以要追究犯罪行为人对超出基本犯罪故意的加重结果的刑事责任,就是因为基本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追究刑事责任不能脱离因果关系,抛开因果关系去办案,就可能发生主观归罪的偏颇。假如该案中某乙在家自行生产因为大出血、昏迷后被送至某甲处抢救无效死亡,且某乙的死亡与某甲的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则某甲对某乙的死亡结果就不应承担刑事责任。(3)非法行医行为人对于加重结果主观上有罪过,也就是说非法行医行为人对造成就诊人身体的伤害、死亡的加重后果发生可能预见。如果说基本犯罪与加重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非法行医行为人对加重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那么,非法行医行为人主观上的罪过便是其对加重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仍以该案为例,假如某乙在某甲处顺产一男婴,生产当时母子平安,当某乙得知是久盼的男孩后,极度兴奋情况下,引发心肌梗塞死亡。如此,则死亡结果便为某甲所不能预见,某甲的主观上没有罪过,自然也就不应对此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四、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都表现为违反相应的行政法规,并且都有可能造成病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其健康,但两罪有着本质的区别。(1)非法行医罪的主体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医疗事故罪的主体却必须是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医生职业的医务工作人员;(2)非法行医行为人主观方面表现为一种故意犯罪,而医疗事故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则是表现为过失。(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非法行医犯罪属于情节犯,根据法律规定,情节严重是构成本罪的条件,但不一定造成就诊人的身体伤害或者死亡,而医疗事故罪则属于实害犯,造成就诊病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构成医疗事故犯罪的必备要件。
非法行医罪与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区别,广泛意义上讲,非法行医罪的本身内涵就包括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刑法之所以在非法行医罪之外又设立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将破坏节育行为从非法行医行为中独立开来,是为了突出刑法对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执行的特殊保护。
五、关于单位犯罪的问题经过长期的争论,修订后的刑法终以法律的形式给予了确认,并且在刑法第六章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中得到充分体现。单位可否作为非法行医的犯罪主体呢?现实生活中有这样一个案例,某集体企业创建于1960年,创建时为了方便本单位职工看病,设立了医务室。到1998年初,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经企业领导研究决定,医务室对外经营。对此决定,医务室负责人某甲提出不同意见未被接受,某甲因此辞职离去。企业领导于是决定由刚从学校毕业还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某乙带领几个护理人员经营,医务室负责人对外仍称是某甲。2000年10月26日,某丙感觉头昏发热,到医务室就诊。某乙诊断错误,误作为普通感冒进行输液治疗,结果导致某丙死亡。法医鉴定:某丙系因患心肌炎至心力衰竭死亡,治疗不当起主要作用。这里某企业在主观上有非法行医的故意,并且具有为单位谋求非法利益的目的,客观方面某企业经集体研究、领导决定实施了非法行医的行为,这里的某乙仅是单位行为的具体施行者。某企业的这种行为完全符合单位犯罪的特征。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惩罚性是犯罪构成的基本特征。某企业以单位名义实施非法行医,扰乱了国家对医疗机构及其从业医务人员的管理秩序,危害国家公共卫生秩序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具有社会危害性;我国法律规定,医生及医疗机构执业需依据法定程序,取得法定资格。《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否则其行为就是违法的,就应该属于刑法所鉴定的非法行医的范畴,这就是某企业行为的刑事违法性;既然某企业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根据刑法的规定就应该受刑罚的惩罚。非法行医中一些行为如:使用非医疗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自定收费标准,乱开药方,牟取的非法利益数额较大的;向病人出售少量假冒伪劣药品,违法规定超计量贩卖国家明令控制的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等等就为部分单位所经常实施。将单位例为非法行医犯罪的主体,对单位实施非法行医犯罪的行为进行惩罚势在必行。


作者单位: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联系电话:0517—4920415 321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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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6 12:58:37 | 只看该作者

[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卫生部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2005年12月11日,安徽省宿州市市立医院发生10例接受白内障手术治疗的患者眼球医源性感染,其中9名患者单侧眼球被摘除的恶性医疗损害事件。经调查,该起恶性医疗损害事件是由于宿州市市立医院管理混乱,违法、违规与非医疗机构合作,严重违反诊疗技术规范,造成手术患者的医源性感染所致。该事件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极坏。现将其


   



主要违法、违规问题及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医院与非医疗机构合作,为非法行医提供场所。宿州市市立医院违规与上海舜扬春科技贸易有限公司签定协议,合作开展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根据协议,公司组织眼科医师和护士、提供超声乳化仪和进口人工晶体,到宿州市市立医院开展手术,医院负责组织患者和提供手术室、消毒设施等。2005年12月11日,上海舜扬春科技贸易有限公司安排上海市第九人民医院医师徐庆和不具备行医资格的眭国荣、眭国良在医院为10例患者实施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初步调查,上海舜扬春科技贸易有限公司没有取得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所使用的进口人工晶体未经注册。
  二、医师违规,擅自外出执业。上海市卫生局对外出执业的上海市第九人民医院医师徐庆进行了调查,经查实,该医师未经所在医院和科室同意,擅自应公司邀请,在执业注册地点以外开展执业活动,违反了我部2005年4月发布的第42号部长令《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违反了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加强上海市公立医疗机构医师外出执业管理的规定》。
  三、医院管理混乱,诸多环节存在医疗安全隐患。医院主要领导法制观念淡薄,违规与非医疗机构签定合作协议。医院的规章制度不健全,缺少必要的技术操作规范、工作流程和工作记录。医院手术室布局、流程、环境、设施等不符合开展无菌手术的基本要求,手术器械的消毒和灭菌工作没有达到基本标准,术中微创手术器械不能做到一人一用一灭菌。
  四、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监管不力。宿州市市立医院自2003年9月开始违规与非医疗机构合作,宿州市卫生局对医院存在的非法行医活动长期失察,管理不严,监督不力,不能及时发现并纠正。宿州市卫生局知悉宿州市市立医院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未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我部《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上报。
  安徽省卫生厅、宿州市政府及上海市卫生局已根据调查结果对有关人员作出了处理决定。给予宿州市卫生局局长杨立瑾行政记大过处分,分管副局长宋天祥行政记过处分;撤销宿州市市立医院院长郝朝春党内外一切职务;给予宿州市市立医院副院长邵正明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宿州市卫生局医政科科长张邦圣党内警告、行政警告处分;安徽省卫生厅取消宿州市市立医院二级甲等医院的称号,责令该院立即终止合作、停止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没收非法所得31万余元,并予罚款3万元;宿州市市立医院眼科3名医师被处停止执业活动9个月,手术室1名护士被处中止执业注册一年;对医院原眼科主任及2名医师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医务科科长等6名相关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擅自应公司邀请、赴宿州市市立医院实施手术的徐庆医师,上海市卫生局已对其处以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该事件涉及的违法犯罪问题,当地司法机关正在调查处理。
  宿州市市立医院发生的这起恶性医疗损害事件,反映出医院管理者和医务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忽视制度建设,管理混乱,纪律松弛,过度追求经济收益;也反映出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管理不严,监督不力,对非法行医活动长期不能检查纠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必须从该事件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采取坚决措施,进行全面的检查和整改。为此,我部重申以下要求:
  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必须强化依法执业意识,严格遵守各项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所有公立医院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必须进行自查自纠,严禁科室承包、出租科室以及各种名目的营利性合作项目,对医师外出开展诊疗活动必须按照《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严格管理。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坚持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的宗旨,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加强制度建设和职业道德教育,夯实工作基础,把改进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控制医药费用、维护群众利益作为医院管理的核心内容。加强基础质量管理,强化医务人员三基三严训练,完善医疗质量和安全的控制措施,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落实医疗质量与安全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三、继续在全国广泛深入地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强化医院院长的职责。医院院长要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作为首要责任,把加强医院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技术规程,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控制医药费用作为管理的重点。对明显违法违规,管理混乱,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社会影响恶劣,以及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医院,必须追究医院院长的责任,并取消医院评审等次。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履行监管职责,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所辖区域内所有医院进行排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和指导。坚决禁止公立医院科室承包、出租科室以及各种名目的营利性合作项目,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严肃查处,坚决追究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我部将研究建立医院管理和医疗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建立医院评价制度和巡查制度,加强对医院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严重违法违规的医疗机构要严肃查处,并向全国通报,同时追究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监管不力的责任。
  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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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眼球事件调查
  12月11日,宿州市立医院违规和非医疗机构合作,为10名患者做白内障手术。结果10名患者均出现感染情况,其中9人的单眼眼球被摘除。安徽省卫生厅经初步调查认为:这一


   



事件是宿州市立医院管理混乱,与非医疗机构违法、违规合作,严重违反诊疗技术规范并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极坏的医源性感染事件。安徽省卫生厅已经取消宿州市立医院二级甲等医院称号。
  新华网安徽宿州12月22日电(代群、苏海涛)宿州眼球事件暴露出赤裸裸的金钱交易。面对9名被摘除眼球的患者,人们不禁追问,问题到底出在哪里?
  初步调查发现,宿州眼球事件的幕后,是触目惊心的违规现象。医院为了牟利,明知违规却与一家科技贸易公司签订长期合作协议:医院向公司提供患者,而公司则组织医护人员进行手术。如果不是9名患者的单眼眼球被摘除,人们也许永远不会知道,在一家正规医院的手术室内,是一家公司在给患者组织手术。
  此事发生后,立即引起宿州市委、市政府和安徽省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有关负责人多次看望患者。事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追问之一:百姓的摘眼之痛如何抚平?
  宿州眼球事件中患侧眼球被摘除的9名患者中,有7名患者已从上海返回宿州。在病房里,记者采访了部分患者。
  72岁的幼儿园退休女教师张淑玲面对记者禁不住潸然泪下。眼球被摘除后,这位满头银发的老教师心理上受到了极大的创伤。她一方面为连累本就患有重病的老伴来照顾自己而深深内疚,另一方面又担心老伴会因此而抛弃自己。同病房的其他人告诉记者,只要老伴离开病房超过半个小时,张奶奶就会大声呼号:“我要找我老头子,老头子不要离开我啊!”
  患者张辞华的大女儿告诉记者,自己母亲在农村干了一辈子农活,已经65岁了,身子骨还非常硬朗。姐妹六个相继出嫁后,母亲与患有严重风湿性关节炎的老父亲相依为命。为减轻女儿们的家庭负担,在每年收割季节,母亲都到人家田地里拾别人漏掉的麦穗、稻穗,维持老两口的生计。
  老人的二女儿噙着眼泪告诉记者,母亲双眼都患有白内障,左眼在几年前曾做过白内障手术,因无钱植入人工晶体,效果很差。最近,视力稍好的右眼病情又加重。为了不让母亲双目失明,几姊妹省吃俭用凑了一笔钱,带着老人来宿州做手术。“俺们本想表表孝心,谁知却害了俺娘!”张辞华的几位女儿在病床边懊悔不已。
  家住宿州市桃沟乡的宋巨玲老人虽已年过8旬,但由于几个儿子家庭条件都不好,老人家自己还种了两亩地以补贴家用。由于两个眼睛都患有白内障且日益恶化,老人的视力越来越差,为了不影响下地劳作,老人咬咬牙卖掉两千斤小麦、五百斤黄豆,还向村里的乡亲借了一千多元,凑足2800元手术费来宿州做手术,谁知眼睛没治好不说,还被摘掉了一个眼球。“我以后的生活可怎么办啊!”说到这里,老人长叹一口气,茫然地望着窗外……
  
  据宿州市卫生局初步调查,当日对10名患者施行手术的主刀医生并非宿州市立医院医生,而是来自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眼科的徐庆。然而,徐医生却是由上海舜春扬科技贸易有限公司组织到宿州市立医院进行这批次手术的。为什么医院的手术要由商人来组织实施?为什么外地医院的医生会在宿州市立医院做手术?是否是按照正规程序邀请的?在记者一连串的追问下,一份医院与非医疗机构违法、违规合作的协议浮出水面。
  早在2003年11月,宿州市立医院就和上海舜春扬科技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协议规定由公司提供部分医疗器械、白内障手术用的人工晶体,组织眼科专家、护士到宿州市立医院开展白内障手术,宿州市立医院负责组织病员,提供手术室和相关设备材料,并负责手术前后的病人处理工作。每进行一例手术,公司收取2100元,其余收入归宿州市立医院。协议有效期为5年。据记者了解,12月11日进行的10例手术,每例手术费为2800元左右。
  宿州市卫生局副局长宋天祥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医院不能和非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宿州市立医院和不具备提供医疗服务资质的公司签订的协议,属于严重违规。
  宿州市立医院副院长施进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邀请外医院医生来本院进行手术,需经过以下程序:医院所在科室向医院医务科提出申请,医务科批准并报分管副院长签字,医务科向对方医院医务科发出邀请,对方医院同意并指定医生前来进行手术。施进说,12月11日的10例白内障手术,没有经过以上所有程序,医院医务科事后才知道有外院医生到本院进行了手术。
  12月21日,安徽省卫生厅决定取消宿州市立医院二级甲等医院称号。经安徽省卫生厅初步调查,该事件暴露了宿州市立医院管理混乱,是一起与非医疗机构违法、违规合作,严重违反诊疗技术规范并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极坏的医源性感染事件。
  事发之后对医院进行严肃处理,对患者及家属是个安慰。但是,一些患者家属对记者说,为什么安徽省市卫生部门不早管理、早处理?如果卫生主管部门能及时发现宿州市立医院的严重违规现象,早一点采取措施制止,悲剧就不会发生,也不会因为一起医疗事件在群众中造成如此恶劣的社会影响。
  据了解,宿州眼球事件事发以前,宿州市立医院在两年时间内已和上海某科技贸易有限公司先后组织实施相似手术200多起。据当地卫生部门调查,多数手术的主刀医生是这起事件的主角之一徐庆。
  2005年,安徽省曾发生震惊全国的“泗县甲肝疫苗事件”。在疫苗事件的背后,是少数医疗机构受经济利益驱动,违规操作。当时卫生部部长高强亲临泗县,调查处理疫苗事件,强调医疗机构不能受利益驱动,违规行医。然而,这次的宿州眼球事件,同样是受经济利益驱动违规操作,在患者眼球被摘的背后同样是医院和企业之间赤裸裸的金钱交易。而正是这种违规“交易”,导致9名患者交了医药费,不仅没有改善视力,反而要承受摘眼之痛。
  宿州市立医院和非医疗结构违法、违规合作时间之长,涉及患者之多,造成的后果之严重,令人震惊。面对血的教训,当地不少干部群众追问:卫生部门的监管责任何时才能真正落实到位,给患者一个放心就医的医疗秩序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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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6 21:53:04 | 只看该作者

[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来源:中税网
http://www.taxchina.cn/statutelib_statuteDetail.asp?StatuteId=364059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8部门关于在全市开展打击非法行医整顿医疗市场秩序专项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号:淄政办发[2005]38号  发布日期:2005-6-13 浏览:14次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市卫生局等8部门《关于在全市开展打击非法行医整顿医疗市场秩序专项活动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关于在全市开展打击非法行医整顿医疗市场秩序专项活动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30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医疗市场监管力度,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全市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就医安全,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打击非法行医、整顿医疗市场、规范执业行为为重点,以健全完善医疗市场监管体系和长效工作机制为目标,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市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等违法犯罪活动,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促进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就医安全。
  二、活动内容和重点
  (一)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重点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执业活动的“黑诊所”;打击无法定行医资格的游医、假医;药店无证“坐堂行医”诱导患者购买高价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借助虚假宣传、招摇撞骗,以“义诊”、“免费检查、专家咨询”、“巡诊、讲座”等名义推销药品、保健品或医疗器械等行为;打着医学科研、军队、武警的幌子误导和欺骗患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活动。
  (二)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违法行为。主要是使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已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进修医师、研究生、实习生、执业助理医师独立执业;护理人员或者其他技术人员从事B超、CT、MRI、麻醉、病理诊断;使用无《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护理工作;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检验、病理技术操作以及其他卫生技术工作。
  (三)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承包给非本机构人员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打着本医疗机构的幌子,利用欺诈手段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或销售药品、保健品及医疗器械的行为。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承包、承租医疗机构或房屋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四)严肃查处采取义诊等形式借机推销药品或保健品的行为,查处医疗机构擅自制售制剂和滥用麻醉药品的行为,整治医学科研机构违法从事诊疗活动问题。
  (五)严肃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重点查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以及故意将非性病患者诊断为性病,骗取患者钱财的欺诈行为。
  (六)严肃查处利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查处未经许可非法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非法设置人类精子库的行为。
  (七)严肃查处医疗机构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医务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擅自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的行为;查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未按期校验仍继续开展医疗活动的行为。
  (八)严厉打击未经审批私自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刊播虚假医疗广告或随意更改医疗广告内容的行为。重点解决擅自发布国家禁止发布的医疗广告,未经审批、夸大宣传以及使用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等问题。
  三、职责分工
  (一)卫生部门负责查处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相应资质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机构和人员;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查处医疗机构对外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查处非法性病诊疗机构;查处非医学需要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查处医疗机构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医务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擅自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的行为;查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按期校验仍继续开展医疗活动的行为;查处未经备案核准的义诊活动。要依法处理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对触犯刑律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二)计划生育、卫生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查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擅自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以外的其他临床医疗服务项目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查处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三)食品药品监管、卫生部门负责查处违法生产、经营、使用药品、医疗器械的行为;查处医疗机构擅自制售制剂的行为;查处药品生产经营单位以药品名义宣传诊疗效果、治愈率的行为。
  (四)科技部门配合卫生部门规范医学科研机构的管理,查处违法从事诊疗活动的科研机构,依法依纪处理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
  (五)由公安机关负责,卫生、计划生育部门配合,严厉打击无证行医、非法行医的犯罪行为;对拒绝、妨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和暴力抗法的人员,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由监察机关会同卫生、计划生育等部门,对贯彻法律法规不力,违法违规审批,造成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医疗秩序混乱、非法行医问题严重的部门和单位,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由工商部门负责,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科技、计划生育等部门配合,进一步加大医疗广告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未经审批私自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 严肃查处刊播虚假医疗广告、随意更改医疗广告内容的行为;严肃查处使用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的行为。
  (八)由宣传部门负责,加强对新闻媒体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增强各新闻单位的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依法刊播或刊登医疗广告,严肃查处未经相关部门审核并取得《医疗广告证明》私自刊播虚假医疗广告的行为。
  四、方法步骤
  全市打击非法行医、整顿医疗市场秩序专项活动,分动员自查、组织实施、总结检查3个阶段。
  (一)动员自查阶段(2005年6月):各区县、高新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动员部署,进一步明确全市打击非法行医、整顿医疗市场秩序专项活动的指导思想、工作重点和目标任务,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医务工作者积极投入到活动中来。同时,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依据标准和要求,积极开展自查,认真查找本地区、本单位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及时进行整改。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5年7月-2006年4月):各区县、高新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全市打击非法行医、整顿医疗市场秩序专项活动确定的活动内容和工作职责,组建专兼职执法队伍,采取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督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加大对医疗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认真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和依法取缔无证行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市场,健全和完善医疗市场监管体系和长效工作机制。
  (三)总结检查阶段(2006年5月):各区县、高新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通过自查和整改,认真搞好专项治理活动工作总结,做到整改措施落实到位、案件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长效机制建立到位。同时,进一步巩固活动成果,制定下一步工作计划和措施,搞好全市打击非法行医、整顿医疗市场专项治理活动的检查和考核。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各区县、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打击非法行医、整顿医疗市场秩序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措施, 务求实效。为加强对全市专项治理活动的组织领导,成立淄博全市打击非法行医、整顿医疗市场秩序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设立市医疗市场专项治理办公室,抽调精干执法人员组成执法队伍,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和执法工具,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具体负责全市医疗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高新区也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专项治理活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汇报,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分工协作,密切配合。打击非法行医、整顿医疗市场是一项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主动配合,加强联合执法。各区县、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要求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属地化管理原则,依据各自工作职责和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制度、案件移送制度等,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的综合整治局面和强大的整治合力。
  (三)加强宣传,营造声势。要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普及卫生法律法规和医学科普知识,进一步增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执业的自觉性,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积极引导群众正确择医就医。要进一步加大曝光力度,及时将专项治理活动的进展、重大案件查处情况等进行通报,震慑不法分子。同时,要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医疗市场的监督(市打击非法行医、整顿医疗市场秩序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诉举报电话:3182314、2770227)。
  各区县、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专项活动开展情况要及时报送市打击非法行医、整顿医疗市场秩序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淄博市打击非法行医、整顿医疗市场秩序专项活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淄博市打击非法行医、整顿医疗市场秩序专项活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段立武(副市长)
  副组长:张鲁辛(市政府副秘书长)
  赵亦成(市卫生局局长)
  成 员:朱建伟(市委外宣办主任)
  穆若英(市科技局副局长)
  周立华(市公安局副局长)
  孙振海(市监察局副局长)
  王立春(市卫生局副局长)
  黄信国(市计生委助理调研员)
  张传孝(市工商局副局长)
  王立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徐 德(市中医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王立春兼任办公室主任,李全营(市卫生局医政科科长)任办公室副主任。
来源: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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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转自正义网
http://www.jcrb.com/zyw/n7/ca442672.htm
网上卖假药 获利60万三名疑犯被批捕

时间: 12-12 10:41  作者:张继英 陈庆文  新闻来源:正义网
正义网陕西12月12日讯(记者张继英 通讯员陈庆文)药品、保健品直接影响着人类的健康,可是违法分子只顾眼前利益,不考虑后果仍在制售假药。近日,西安市雁塔区检察院对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的孙余民、刘维利、赵志宏予以批捕,这是该院在深入开展打击制假售假专项活动中审查的全区首例生产、销售假药案件。
经查,2003年5月至2005年10月间,孙余民、刘维利、赵志宏三人合伙生产 “竭蛭胶囊”5000余瓶,由赵志宏负责建立“中国妇科网”,并在网上宣传、以每瓶价格118元进行销售。通过网上销售给全国10余个省市的300余名患者,总金额达60余万元。经陕西省药品检验所检验,该药品未取得国家生产批准文号,不符合国家药品质量监督检验规定。患者服用后给身体健康造成损害。
11月17日,雁塔区检察院在得知公安雁塔分局破获此案后,主管检察长当即要求侦查监督科派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鉴于此案涉及面广、取证困难,我们协助公安机关共同制定侦查计划,确定取证方向,在较短的时间内固定证据。对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的犯罪嫌疑人孙余民、刘维利、赵志宏批准逮捕。

责任编辑:李晓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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