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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五积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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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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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6 22:47:58 | 只看该作者

[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绝症妈妈放弃治疗要陪儿子过最后一个新年

金陵晚报

    本报讯 《绝症母亲的“天堂来信”》让许多人热泪盈眶,昨日,许多被孙桂芳深深打动的市民给本报新闻热线打来电话,希望能够挽救这位伟大母亲的生命,让这段母子爱延续下去。而了解到孙桂芳的情况后,南京市的多家医院都表示愿意帮助孙桂芳再检查一下,南京军区八一医院的秦叔逵副院长甚至已安排好了专家为她诊断。但是当记者把这些好消息告诉孙桂芳时,她却没有欣喜,对她来说,死神步步紧逼,她必须珍惜最后的时间,陪儿子过最后一个新年。
  昨天,本报4名记者护送他们踏上了回家的路,去圆一个母亲最坚定的心愿。
  如果你想帮助这位绝症母亲,请拨打84686500。
  病情恶化医院下病危通知单
  就在前日,孙桂芳在丈夫吴云的服侍下吃完了早餐,吃完早饭的孙桂芳再次感到了生命的力量,电视里正在放着一个小品,很好笑,她是哼着小曲去洗手间的,“平时总病恹恹的,但当时感觉特有力量”。
  在洗手间,孙桂芳的喜悦被突然喷涌而出的鲜红血液击得粉粹,右腋伤口大出血,“血染得我衣服、裤子上一片鲜红,我拼命地喊着,拼命地往外跑。”
  这一刻,孙桂芳再次感觉到生命在一点点消失,她撕心裂肺的呼叫声惊动了整个瑞鑫烧伤医院,所有的医生、护士全跑到走廊里,陈祖荣医生一把拽住她,用纱布紧紧地按住她的伤口。
  躺在手术台上,有那么一刻,孙桂芳感觉死神的脚步多近呀,她甚至想就这样放弃了。
  “我的心有着从来没有过的平静,身上的病痛似乎也感觉不到了。我就轻轻地对陈医生说,陈医生,就让它淌吧,这样反而舒服。”
  当时,白发苍苍的陈医生流下了眼泪,“丫头,不要瞎说,你还年轻”。这句话提醒了孙桂芳,“是呀,我还年轻,阳阳还在家里等着我呢”。
  一个多小时后,血止住了,但是右腋下的伤口是因为癌细胞转移而引起的癌性溃疡,它随时可能再次暴发,再次引起大出血。吴云和孙桂芳商量,干脆把右手臂截掉,永远砍断癌细胞转移的可能,孙桂芳含着泪点点头答应了,她想,右手臂对于生命来说依然还是次要的,“我活着,我还可以看着阳阳长大,我还可以陪我的家人说说话,我的家庭还是完整的。”
  但是命运再次对孙桂芳说“不”。当孙桂芳已经躺到手术台上,做好手术的准备时,医生们发现砍掉孙桂芳的右臂根本无法阻止癌细胞,因为这种癌性溃烂已经直达她的锁骨、胸部。
  医生说,癌细胞已经侵袭到了孙桂芳身体的多个部位,她的血管非常脆弱,随时可能再次出现大出血,当晚,医院给孙桂芳下了病危通知单。
  当病危通过单送到吴云的手上时,他有些不知所措,尽管这个结果早在预料之中,但他一直不愿意相信,只要有一点点希望,就要为妻子争取。
  面对死神,在病床上,一直坚强无比的孙桂芳突然流泪了,她喃喃自语说,“为什么命运总爱和我作对呢?我只想活着!”
  夜梦丢儿 放弃治疗回家
  前日晚,记者和吴云约定,分头联系医院。昨日一大早,记者先后咨询了南京多所三甲医院肿瘤方面的专家,专家们表示对皮肤癌比较有效的方法是放疗,而南京军区八一医院的放疗设备是比较先进的。
  昨日记者联系上了该院副院长、知名的肿瘤专家秦叔逵,听说了孙桂芳的情况,自己抽不出时间的秦副院长当即表示安排医院的另一位专家先给孙桂芳诊断一下情况,由专家会诊后再确定治疗方案。
  然而,当记者满怀希望地赶到医院把这个消息告诉孙桂芳时,她却淡淡地摇了摇头说,“我想回家了。”
  一切是因为晚上的一个梦。孙桂芳梦见自己牵着儿子的手出去,后面有许多人跟着,结果她把阳阳给丢了。夜里,这个身心疲惫的母亲从梦中哭着醒了过来,久久不能入睡。
  “我知道我的病没有希望了,现在我最放心不下的就是儿子”,孙桂芳说,丈夫吴云还很年轻,可以再找一个温柔一点、勤快一点的妻子,“要是能找到一个待我家阳阳像儿子一样的妈妈该多好呀。”
  孙桂芳说她一直想把儿子培养成一个出色的人,想看着他读大学,“但是现在我能给儿子的时间已经很短很短,我要回家。”
  面对妻子的要求,吴云很不忍心,“我不能就这样把你带回家,让你在家等死呀?”但是孙桂芳的态度很坚决,她只想回家。
  虽然孙桂芳始终没有直说,但记者在采访中隐约感觉到,她迫切想回家其实还有另一个原因,那就是她不想再拖累这个家庭,为了治病,家里已经欠下了不少的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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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7 00:37:40 | 只看该作者

[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来自人民网
http://past.people.com.cn/GB/shehui/44/20021119/869701.html

胡万林弟子非法行医导致患者死亡 被判12年
   
  中新网11月19日电 病人开主要成分为芒硝的“元明粉”服用致使病人死亡的非法行医者杨正峰,昨天被北京西城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而此人正是当年臭名远扬的非法行医者胡万林的弟子。
     据北京娱乐信报报道,去年1月15日,杨正峰在北京为苏某治病。当天下午4时许,苏某饮服了杨正峰开出的两瓶“排毒汤”和40克“元明粉”。服后不久,苏某即腹泻、呕吐不止,家属迅速将病人送进医院。然而,苏某因为严重的呕吐、腹泻导致身体脱水、多脏器功能衰竭,于第二天凌晨2时死亡。 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杨正峰承认,一般情况下,他给病人治病均使用“元明粉”,多为15至25克,最高使用过50克。对于使用“元明粉”的理由,杨正峰竟搬出“药王”孙思邈,说他开的药方是从《千金方》中受到启发。
    经北京市医疗主管部门查明,杨正峰的疗法与胡万林的“脏腑排毒法”一脉相承,主要使用大剂量芒硝,导致病人上吐下泻,利用病人吐泻后的“松快感”,骗取病人的信任和钱财。(谢德良)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02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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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7 00:39:17 | 只看该作者

[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转自 人民网
http://past.people.com.cn/GB/shehui/44/20030611/1014288.html
胡万林弟子败诉 非法行医致死人被判12年
   
    晨报讯 (记者 赵中鹏) 日前,“胡万林弟子”杨正峰在市一中院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杨正峰自称师从胡万林,因非法行医、使用“排毒汤”致人死亡被西城法院一审判处后,因不服判决上诉,被二审法院依法驳回。
    1998 年3月间,杨正峰伪造了《医师执业证书》,在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雇用童灵和王艳荣等人在西城区兵马司洗浴中心内进行非法行医。2001年1月15日下午,时年64岁的被害人苏某(女)经杨正峰诊断,并经童灵辅助按摩后,童灵指使王艳荣将杨正峰开出的中药“排毒汤” 2瓶和40克元明粉(无水芒硝)交给苏某,苏分别在洗浴中心及自己家中饮服后,反复腹泻、呕吐,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医疗事故鉴定,苏某的死亡是由于服用大量芒硝所致。2002年11月,西城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分别判处杨正峰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童灵有期徒刑6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王艳荣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宣判后,3被告人均以判决认定与事实不符、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杨正峰、童灵、王艳荣违反国家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在非医疗机构非法行医且致人死亡,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非法行医罪,故依法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北京晨报》 2003年6月11日
(责任编辑:周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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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7 00:42:16 | 只看该作者

[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转自 新华网
http://www.qh.xinhuanet.com/2005-05/31/content_4342361.htm
非法行医致死 村民竟具状担保
  新华网青海频道西宁05月31日电    (记者任晓刚)村委会越权批准没有行医资格的马忠泉担任村医,行医不到两年,村民连连遭殃,仅有一岁半的马睿还因药物过敏而死亡,当执法机关对马忠泉采取司法措施时,100多名村民竟然联名具状担保。这是发生在青海省祁连县八宝镇拉洞村的一件怪事。
    5月23日,马忠泉因涉嫌非法行医罪在祁连县人民法院再次受审。据了解,拉洞村村委会于2003年越权批准犯罪嫌疑人马忠泉在村里开办诊所,一年多的时间里,马忠泉先后多次误诊。死亡婴儿马睿的母亲马永梅说,2004年5月6日凌晨,女儿马睿感冒发烧的很厉害,马忠泉出诊后,在没有做皮试的情况下,给马睿使用了青霉素类药品阿莫西林颗粒,至清晨6时许,马睿出现过敏反映,送到县医院抢救无效,5月7日,马睿死亡。事发后,马忠泉为推脱责任,在村里散布谣言说马睿是误食农药中毒死亡。
    村民赵学文告诉记者,他的儿子也曾经因为感冒找马忠泉打针,结果儿子打完针以后,两只眼睛瞪得快要鼓出来了,像疯了一样乱冲乱撞,家人赶紧将他送到附近另一家诊所,才算捡了条命回来。村民们说,村民马相林、村党支部书记丁福寿等人都曾经被马忠泉误诊,其中丁福寿险些半身瘫痪,还有一位外村的村民险些失明。
    祁连县卫生监督所负责人将富春说,依据国家的相关规定,乡村医生须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和《乡村医生资格证》,并在拥有《医疗机构执业证书》的合法医疗机构从事医疗工作,但马忠泉没有取得其中任何一项资格,可以肯定地说,马忠泉的行为属非法行医。
    奇怪的是,在马忠泉案审理期间,拉洞村的100多名村民竟然联名具状担保马忠泉"是个好医生",原因是马忠泉给村民看病可以赊帐甚至免费取药。但一些村民说,联名状是村委会的部分成员带头搞的,村民们不想得罪人,也就在联名状上签名画押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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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7 00:46:32 | 只看该作者

[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转自 法律出版社
http://www.lawpress.com.cn/newsdetail.cfm?iCntno=1501
周某某非法行医案――患者自愿求医的,能否阻却非法行医罪的成立
2005-06-27 10:35:33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某某,男,32岁,农民。曾因从事非法行医活动被行政处罚。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 2002年12月12日被逮捕。
  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蒋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周某某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000元。周某某对指控事实无异议,但辩称胎儿的死亡与其无关。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2年10月,被告人周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和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某市某区私设诊所擅自从事行医活动。2002年11月2日9时许,周某某应孕妇蒋某某亲属之邀出诊为蒋接生。23时许,周某某用手触摸检查后感到胎动,认为有生产迹象, 遂给蒋肌肉注射催产素1支(1毫升)。至次日凌晨,蒋仍未生产且腹部疼痛加剧并直冒冷汗,周又给蒋注射病毒灵1支,安乃静半支,蒋稍感平静。凌晨 6 时许,周某某用手触摸检查后告知蒋家胎儿孕妇均正常,可去医院作进一步检查并收取80元后离去。2002年11月4日上午,蒋某某去重庆市红十字会医院检查,被诊断:胎儿已死于腹中。该院随后对蒋某某进行了引产术。某市法医验伤所法医学尸体解剖鉴定结论认定,蒋某某的胎儿系在脐带、胎盘病变的基础上,因肌肉注射催产素1毫升引起强烈宫缩,导致胎儿在宫内窒息死亡。同日,蒋某某的亲属将周某某扭送至公安机关。
  蒋某某住院治疗3天,共花去各项医疗费用1118余元。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擅自从事行医活动,致就诊孕妇的胎儿死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周某某对其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某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周某某关于胎儿的死亡与其行为无关的辩解,经查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危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于2003年4月18日判决如下:
  1.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2.被告人周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某某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二千二百二十七元一角五分。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主要问题
  患者"自愿"求医,能否阻却非法行医罪的成立?
  三、裁判理由
  在非法行医案件中,患者有可能是误认为行为人取得了医生执业资格而求医,也可能是明知对方没有医生执业资格而求医。在患者自愿、主动求医的情况下,能否阻却行为人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这涉及被害人承诺问题。
  刑法理论一般认为,被害人的承诺,符合一定条件的,可阻却犯罪的成立。此属于非法定地或者说超法规地排除犯罪事由。总体而言,只有在以违反被害人意志为前提的犯罪(如强奸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罪)中,被害人的承诺才可能排除犯罪性;而在其他一些不以违反被害人意志为成立条件的犯罪(如拐卖妇女、儿童罪)中,被害人的承诺并不能排除行为人的犯罪性。具体而言,被害人的承诺只有齐备以下条件时,才能阻却犯罪的成立:第一,承诺只能是对自己具有处分权限的利益承诺他人侵害;第二,承诺者必须具有承诺能力;第三,承诺必须基于承诺者的真实意志;第四,事实上必须存在承诺;第五,基于承诺所实施的侵害行为不得超过承诺者的处分权限,也不能违反法秩序。
  据此,在非法行医案件中,即使行为人非法行医时得到患者的承诺,也不能阻却其犯罪的成立,这是因为:第一,非法行医属于危害公共卫生的犯罪,侵害的是社会法益;任何人对社会法益都没有承诺权限,故患者的承诺是无效的。第二,对治疗行为的承诺,只能是一种具体的承诺,而且这种承诺只是对医疗行为本身的承诺,不包括对不当医疗行为致死致伤结果的承诺。在行为人非法行医的情况下,患者只是承诺行为人为其治疗,这是一种抽象的承诺。在被害人并不了解非法行医者的具体治疗方案的情况下,非法行医者的具体治疗行为并没有得到承诺。患者求医当然是希望医治疾病,因此不可能承诺对自己造成伤亡。所以,非法行医者致患者伤亡的行为,也不可能因为被害人承诺而阻却犯罪的成立。第三,在许多情况下,患者是因为不了解非法行医者的内情才去求医的,即非法行医者或者谎称自己具有医生执业资格,或者谎称自己具有高明的医术,使患者信以为真,从而在不了解真相的情况下向非法行医人求医。这显然不能认为是患者的真实意志, 即患者在了解真相的情况下将不会向其求医。由于患者求医是基于误解,因而其承诺也是无效的。第四,非法行医行为违反了法秩序,即使非法行医行为取得了患者的同意,也是法律所禁止的。
  由此可见,在非法行医案件中,如果行为人隐瞒其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事实,从而致使被害人错误作出同意其对自己实施医疗行为的"承诺"的, 则因该项"承诺"并非是出自被害人的真实意志,故而不能构成可以排除行为人犯罪性的承诺:即便在行为人己告知被害人其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事实,被害人仍然同意或者请求其为自己医疗的情况下,由于被害人的同意或者请求(承诺)仅是对医疗行为本身的抽象承诺,并不包括对非法医疗行为可能引致的伤亡结果的承诺,也不能构成可以排除行为人犯罪性的承诺;甚至,在行为人已告知被告人其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事实,被害人仍然同意或者请求其为自己医疗,并明确表示自愿承担医疗"风险"的情况下,由于被害人对公共卫生这一社会法益并无承诺权限,其承诺仍然是无效的,仍然不能因此排除行为人非法行医行为的犯罪性。
  根据以上分析,在本案中,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被告人周某某固然是应孕妇蒋某某亲属之邀出诊为蒋接生的,但其违规用药,引起蒋强烈宫缩致胎死宫内,应当认为其行为已至少达到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程度,故认定其构成非法行医罪是正确的;周某某系因他人之邀为蒋某某接生一节, 并不能排除其非法行医行为的犯罪性。
  (执笔:鸿雁 河南省漂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进才 审编:周加海)
  本文节选自刑事审判参考(总第40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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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7 00:48:1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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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 新浪
http://chanye.finance.sina.com.cn/yy/2005-11-28/269219.shtml

非法行医何以能抢滩医疗服务市场
http://www.sina.net 2005年11月28日 17:01 产经网-消费日报

  现今,非法行医现象遍地开花,而且愈演愈烈。这些诊所绝大多数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些所谓的医生甚至不懂医术,但他们却租间民房、挂块帘子、摆上药品,就"开业大吉"……非法行医在社会上数不胜数,他们严重扰乱了医疗秩序,危害了市民的身体健康。
  玩捉迷藏打不尽的非法行医非法行医者到底有多少?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在20
04年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全国各地共查处案件77033件,取缔无证行医54221户,查处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18959户,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477户,没收违法所得2525.86万元,罚款4817.63万元,大大打击了非法行医的嚣张气焰。但是进入2005年以来,情况并不容乐观,很多非法行医者重操旧业,再次开起了黑诊所,做起了坐堂医。
  一位执法人员无奈地告诉记者,我们在查处非法行医的时候,发现很多都已经不是第一次接受处罚了,有的医疗机构把科室承包给别人,走了张三又来了李四;有的地下诊所,取缔处罚过了五六次,但仍难以除掉。而且有的诊所的"负责人"跟执法监督玩捉迷藏,你一走,他就回来,继续开他的诊所!
  痛定思因非法行医后果惨痛非法行医者的目的是为了牟取钱财,所以它给患者带来的首要问题就是钱财上的损失,但是更可怕的就是由于"医生"浅薄的医疗知识或者是医学上的无知,给患者带来的生命安全问题。近几年由于非法行医而致死的案件屡有发生:无证村医菜刀"剖腹产"事件、兽医非法行医致使感冒患者过敏死亡、无证非法行医4针打死"三好学生"……既然老百姓已经看到了他们造成的恶劣影响,为什么还有那么多的求医者不怕"危险""甘愿"上当?去年已经取缔了5万多户无证行医者,整顿之后,又重新开张,他们"旧病复发"的理由又是什么?
  方便实惠非法行医的根基非法行医除了有利可图,让他们不吝执法部门的查处,也说明它的确有自己生长繁衍的客观环境,有自己的市场。在北京,医疗机构多集中在市内,再加上高昂的医疗费用,看病对一些低收入百姓来说是一个巨大的负担,他们没有经济能力去正规的医院,非法行医者正是瞅准了这块市场见缝插针并迅速蔓延,这也是非法行医现象之所以打不死、禁不止的根本原因。
  在采访中,记者发现,非法行医多以外地民工、下岗职工、农民等低收入者为其主要"客源",因为他们看病的最基本要求就是便宜、方便、手续简单,在那里正好可以满足他们的现实需求,而非法行医者也就是靠着这些比较稳定的"客源"来维持生计、抢滩市场。
  记者在北京市东四环附近的一家建筑工地采访时,安徽打工妹小刘就对记者说:"医院哪能住得起呀,还是小诊所方便实惠,在那里输液只要十几块,在大医院要100多元,得个发烧感冒吃两回药就够我一个月挣的了!"
  法规缺陷违法成本太低非法行医者不论是黑诊所、游医,还是承包科室,近两年的"应对战术"有所提高,诊室内摆的都是空盒子、破桌椅,就算是查处、没收了,他们也不亏多少,起不到惩戒的作用。执法人员表示,现在黑诊所已经毫无顾忌,因为他们的违法成本很低,根本就不怕我们去查,一张桌子、一把椅子、一盏灯、一些空药盒子能值多少钱,想拿走就拿走,随便!他们的药一般都放在其他的地方,但是我们无权去搜查。
  卫生监督部门的有关人员也表示,目前卫生执法部门的执法依据主要是1994年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但是随着这么多年的发展,它的滞后性已经慢慢体现出来。比如《条例》中对无证行医只规定了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的权利。若当事人不自觉履行"停止、罚款"等处罚义务,卫生行政部门并无权实施强制执行,只能等待60天后申请法院执法。由于非法行医者的高流动性,往往使处罚难以执行,许多非法行医者把药品匿藏起来,关门走人,执法人员也根本无可奈何。
  偏远山区民间老中医多未注册记者在采访时发现,不少无证民间老中医已经得到了一些偏远城区群众的认可。一位长期受到腰痛折磨的李女士说:"这个毛病已经折腾了我几十年了,也去过一些大医院,钱花的很多,效果倒是一点都没有。前段时间回老家,到村里找了位中医,按摩了几次,病痛减少了很多。在村里,他的生意特别好,村民有点腰酸背痛什么的都去找他,根本就不去医院看。"
  主管农村卫生工作的相关人员也表示,虽然在许多城镇建了不少医院,但是农民的收入还是比较低,承受不起正规医院的开支。特别是在一些山区,交通很不便利,所以那些无证的民间老中医或者从卫生系统退下来的人在乡间开个医疗点方便了很多群众,而且他们对头疼感冒或者是像肌肉损伤这样的毛病有着多年的行医经验,他们现在是越来越受人们欢迎。以前按照政策要对他们进行处罚的时候,会有很多人到执法站去求情,要执法人员区别对待这些老中医和老诊所。
  误信盲从患者防范意识淡薄上当受骗的患者都有一个共性,那就是大多数都防范意识比较淡薄,现在卫生站、诊所遍地都是,在一些患者的眼里,只要门上有红十字的标志就是医院,穿着白大褂的就是医生,在加上所谓的祖传秘方、独家配方、包治百病,让患者误信盲从,掉进了"医生"精心设计的陷阱里,这已成为非法行医能长期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
  现在很多黑诊所不论大小,都号称包治百病;而那些隐匿在正规医院中的非法行医者更是具有欺骗性,他们利用正规医院的名声,承包科室开设那些当前仍无法攻克的诊疗科目,利用患者病急乱投医的心理,用各种手段吹嘘自己如何如何攻克了医学难关,能够完全治愈、永不复发,从而诱引患者上钩。或者利用医托来游说患者,想尽办法将患者骗至"医生"处。正是患者在求医时带着不设防的心态,再加上对卫生常识的缺乏,才给了不法行医者有可乘之机。郑宏;李兴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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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7 12:03:00 | 只看该作者

[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央视国际 (2006年01月27日)

  中国青年报消息:南京市鼓楼医院和仙林大学城管委会联合召开发标会,面向海内外5家规划设计单位公开征集鼓楼医院仙林国际医院设计方案,至此,仙林地区首家大型综合医院建设正式启动,医院总投资8亿元人民币,建筑面积10万~15万平方米。
  用8亿元建设一个医院,真是一个好大的手笔,将来建设成什么样子,恐怕许多人想都不会想到,但是我们从“南京最好医院”的新闻描述中,可以感受出这个医院的豪华。
  医疗资源总体不足、医疗资源分布不均衡早已是我国医疗事业的“软胁”,近几年愈演愈烈的医疗豪华化,进一步加剧了医疗资源的供给失衡,加剧了群众的“看病难”。1月7日,卫生部长高强在今年召开的2006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上表示,中国卫生事业的发展不能脱离国情,不能与发达国家盲目攀比,一味追求高精尖端技术和豪华设施条件。投资8亿元建设一个高档医院,多少与卫生部的精神不符。
  拟建的鼓楼医院仙林国际医院,周边有众多院校和上百万平方米的高档住宅区,医院除了基本医疗区外,还有高标准医疗、康复、体检区,医师培训中心,以及相应的会议、培训、餐饮等设施。看起来似乎不像是为平民百姓服务。
  中国是用世界2%的卫生支出在为全世界22%的人口服务,有限的卫生支出再也不允许我们在豪华医院上增加任何一点过多的投入了,8亿元,建设高标准医疗、康复、体检区,这将会使多少群众失去基本医疗的机会?
48
发表于 2006-2-9 00:16:45 | 只看该作者

[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http://www.cctv.com/news/china/20020909/156.html

央视首页 > 新闻频道 > 中国新闻

记者暗访:个别地方非法行医危害社会   
09月09日 12:47
    央视国际消息(新闻30分) 非法行医现象从开始出现起,就一直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但是时至今日,这个问题似乎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在个别地方非法行医者依然在危害社会。
    近日,记者来到了广州市白云区的京溪村,在这个长约百米的小巷,一字排列着十几家药店、诊所。记者假装患者,随意走进了一家药店。
    无照行医者:你看,扁桃体发炎,扁桃体肿得那么大。
    紧接着,在广州天河区黄村,记者又被另一家诊所确定患了酷暑躁热症,并迅速开了一副名为喉头痛烂药。
    记者:这个药是你的独家药?
    无照行医者:对!自己搞的,自己配的。
    记者:它这个药的成分是什么?
    无照行医者:很多种,十多种。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佘丹阳主治医师、博士佘丹阳:这一类游医开的药粉,一个它的临床有效性没有得到验证,那么有可能导致病人病情的延误,就是治疗延误,还有一种它的安全性没有得到验证,那么它可能有很重的毒副反应,这种情况有可能导致病人出现其它的,本病以外的严重的情况,有可能直接威胁生命。
    在采访中记者发现,这种荒唐游医绝不止广州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一家工厂门口贴着这样一副对联,上联是“寻医问药不必东奔西跑”,下联是“生疮犯病此处便有代夫”,看来这个工厂还有医院的职能,但可笑的是大夫竟然能把自己的职业名称写错。
    记者:看病是在这吗?
    无照行医者:我就是看病的。
    别看这见房子连个转身的地方都没有,看病、抓药却是一点也不耽误。
    无照行医者:赤脚医生,当然我没有医师资格,我就是一个医士。
    记者:你等于是边守门边看病?
    无照行医者:是,看病的工作是次要的,主要是看大门。
    看大门的兼看病,而且还打针、开药样样来,记者注意到,他用的注射器的针头都不是一次性的。
    记者:你在行医当中有没有出现什么问题呢?
    无照行医者:那当然有,打针把人打休克,吃药有不良反应,这些当然有,如果说这个医生没有医疗事故的话,他就不是医生。
    无论是在广州还是在北京,记者暗访的几十家诊所内都没有看到任何行医执照,而且这些非法行医点普遍设施简陋。无法想象这些简陋的地方一般都是内科、外科、妇科、儿科样样敢治,更无法想象这样一些非法行医者依据什么保证患者的生命安全。
    有关部门出台措施 非法行医有望根治
    前不久,卫生部等11个部门联合发出了“个人可以办社区卫生机构”的通知,有关人士指出,随着这个通知的出台,从根本上清除非法行医现象将会起到重要作用。
    通知指出,今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都可通过招标方式成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举办者。并强调要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及老年护理院(站)、诊所等各类基层医疗机构全部纳入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中国医师协会会长殷大奎:我觉得这个是非常重要的,你把这个广大社区占领了。因为社区是集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促进计划生育六位于一体的。这样,就方便了病人,而且消费应该是比较低廉一些。
    殷大奎指出,允许个人和一些有实力的团体举办社区卫生机构,会相应加剧医疗市场的竞争。距离近了,服务好了,价格低了,自然会分流非法行医的市场。通知的出台还会一定程度上减少非法行医者的数量。长期以来,对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有着非常严格的审批程序。这样一来,一些有医师资格的人要想创办诊所很难。不得已,这些人也沦为非法行医的行列,随着新政策的出台,这批人将取得合法身份,原来的暗流变成了明渠,不仅保证了医疗质量,也抢占了非法行医的市场。专家指出,随着政策调整、措施完善和查处力度的加大,“非法行医”问题得到根本性解决为期不远。

责编:晓星 来源:央视国际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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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9 00:23:07 | 只看该作者

[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http://www.legaldaily.com.cn/gb/content/2002-09/28/content_43949.htm
法制日报

非法行医夺人命逮捕归案是下场
  山东淄博市淄川区太河乡最近发生一起江湖医生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案。日前,江湖医生王某已被依法逮捕。
 淄川区太河乡南马村翟老太太患气管炎多年,一直不舍得花钱到医院看病。今年5月28日,她听说村里来了一位“医生”,便慕名而来,请王某给她针灸治气管炎。王某只学了几天针灸,毫无医学经验,6月1日,在为翟老太太针灸的第三天,一针扎在翟老太太的心脏上,可怜翟老太太就这样一命呜呼了。
  民警接报后进行调查,在王某的行医包内,发现了一盒盒锈迹斑斑的针灸针,没有任何消毒用品。王某既无行医许可证又无医生资格,便到处给人治病。
  邵振堂
 
 
50
发表于 2006-2-9 00:25:16 | 只看该作者

[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http://www.law.com.cn/lcs/program/html/falvfuwu_inquiry_content.php?operator=OnShow&id=3129 
法律服务:  法律咨询 | 案件委托 | 律师推介 | 律所推介
  
  咨询详细内容
咨询者:
纸项链
所在地:
淄博
时 间:
2005-04-18 19:25:00
咨询标题:
非法行医
咨询内容:
     对于一个民间的赤脚医生,行政机关是怎么的处罚的?依据怎么样的标准?
  
  咨询详细内容回复
律师:郭春晖
律所:国法网咨询律师团
积分:1890
个人主页:暂无
个人资料
邮 箱chunhui-guo@tom.com
  回复时间: 2005-04-19 10:36:25
        回复信息编号: 3145
  回复内容:
     按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 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中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管理办法。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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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郭春晖律师,1971年生,毕业于浙江大学
**诚信为本,尽职尽责**
办公电话:0576-6448616
e-mail:chunhui-guo@to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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