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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仁海中西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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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界应该关注并讨论:北京永安堂与张喜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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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9 17:59:40 | 只看该作者
仁海中西医 发表于 2015-6-19 17:03
医  疗  事  故  处  理  条  例

                                          ...

于兄,这个举证倒置好像有变化,于兄再考证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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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6-19 18:28:42 | 只看该作者
梁常兵 发表于 2015-6-19 13:59
于兄,这个举证倒置好像有变化,于兄再考证一下

以前想着是这样。可以再查找一下。
63
发表于 2015-6-19 18:57:59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王锡民 于 2015-6-19 19:31 编辑

         没有治疗前“无慢性肾病”的证据,也没有“半夏可在20天就可导致慢性肾病”的证据做为对照。在这种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就做出“有因果关系”的判决。很显然,这样的判法是法理不明,稀里糊涂,有失公正。但现时就是这样,不服又能如何?聪明者当学会自保。
       实际上,西药大多数可伤及肝肾,更可能导致慢性肾病。如此判案,开西药也不能开了,开了就有因果关系。要这么判的话,西医每天都会有人被判受罚。大夫这个行当真不能干了。
       近年来,报考医学专业的高才生越来越少了,二流三流的考生报考医学专业,患者的生命只能掌握在二流三流人才之手了。

       这个案子,对于喜开大方的中医人来说,教育意义极大。
       让大家清醒,这就是时代对中医的要求,在这个要求下,不懂西医的纯中医将会无立足之地,没有资格再做中医。不懂与时俱进,明明是在现代,却把自己当成古代人行医,受害的是自己。因为医闹引起的大祸随时会降临,让你百口难辨。看看是纯中医好,还是中西医都懂好。
       按照以往的中医治病思路,来个患者就四诊一下,接着就开方,“三不管”的做法,恐怕不行了。
       三不管,就是不管对方是什么病,也不管中药有没有毒,也不管是否超过药典的量。
       三不管做风,会给临床中医,特别是民间中医带来天大的灾难。

64
 楼主| 发表于 2015-6-19 20:01:40 | 只看该作者
王锡民 发表于 2015-6-19 14:57
没有治疗前“无慢性肾病”的证据,也没有“半夏可在20天就可导致慢性肾病”的证据做为对照。在这 ...

      让大家清醒,这就是时代对中医的要求,在这个要求下,不懂西医的纯中医将会无立足之地,没有资格再做中医。不懂与时俱进,明明是在现代,却把自己当成古代人行医,受害的是自己。因为医闹引起的大祸随时会降临,让你百口难辨。看看是纯中医好,还是中西医都懂好。——————————————————————————————————————————————————————————
      先生说得很中肯,的确如此。
      法庭上必须讲科学、讲证据。那些认为中医是文化、是传统文化、是道、是道术并重、不是科学而自欺欺人者,不要继续做梦了,该清醒一下喽。
65
发表于 2015-6-20 09:49:05 | 只看该作者
仁海中西医 发表于 2015-6-19 17:22
医患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的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就这个法律基本点来说,我认为没有错,如果说与以前不同(或曰违反“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这应该是从保护弱势群体的考虑出发,故而是个社会进步;况且这里说到的“医疗行为”并无中西之分,如果西医无异议,中医人却认为这是对中医不公,等于说不应由我来举证我的处方“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从道义上说就不如西医,所以我们不应该反对或质疑这个法律基本点,而应把重点放在应如何应对这个“新常态”上。


以这个案例来说,有两点被告方即使不是犯错,至少也是举证无力。第一,对撇清因果关系的处理。法院的判决书里说:
关于因果关系,北京博大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意见为:永安堂医药公司王府井中医诊所对张喜的医疗行为存在过失,其与张喜的损害后果间因果关系不能排除。后,该鉴定机构在复函及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时发表的意见为:永安堂医药公司的医疗行为存在过失,其与张喜的损害后果间有因果关系

书面鉴定意见只是说“不能排除”,这应该是比较客观的判断,但到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时却发表“有因果关系”的意见。从“不能排除”变成“有因果关系”,辩方似乎没能及时制止这个“质变”,是个重大失误,原因何在,需要还原当时的庭审纪录来加以检讨。


第二,对半夏毒性辩护的逻辑极其混乱。控方对因果关系的理据十分明确,简单说就是药典说它有毒。被告方似乎没有就药典所说之毒性与实际的运用拿出证据去说明,直到该医生的申诉书,仍然用大量笔墨讲我的处方是基于经方,而经方用了几千年所以不可能有毒,然后又找几个名家来撑场,显然对“举证”所需之证据认知有问题。这就像向你打枪的人用数据做子弹,你却用两片嘴皮子去挡,不败阵才怪。

这里反映出来的是中医药更“深层次”的问题:就是对方剂(不是单个药物)的现代研究极其不足,给人钻了空子。药典基本上是对单个药物的研究,但病家吃的却是大量单个药物混在一起的方子,一些如经方之类的常用基本方子应该有更加细致的毒理学研究,有了这些研究成果,应该不难证明使用某些经方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所以,这类案件本质上可以说是中医当权派过去几十年反对改革开放、煽动意识形态斗争代替专业所带来的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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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6-20 11:51:55 | 只看该作者
萧铁 发表于 2015-6-20 05:49
就这个法律基本点来说,我认为没有错,如果说与以前不同(或曰违反“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这应该是 ...

辩方没有抓住重点。

点评

是自己的脉诊技术不过关。  发表于 2015-7-7 18:57
67
发表于 2015-7-7 17:54:49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王锡民 于 2015-7-7 17:57 编辑

           先不说这个案子判的对错。就说这个因中医开方引起赔款百万元巨款。就足以给中医界以警醒。其最大的意义就是,过去那种不懂中医药理、不把中药毒性当回事,一旦被人抓住把柄,就会赔得倾家荡产。

      这个案子对于那些宣传中医是文化、反对中医与西医接轨、仇视西医的中医人来说,是当头棒喝。时代不允许再拿患者的生命开玩笑。必须有科学依据。

点评

这个案子对于那些宣传中医是文化、反对中医与西医接轨、仇视西医的中医人来说,是当头棒喝。时代不允许再拿患者的生命开玩笑。必须有科学依据。——完全正确!  发表于 2015-7-7 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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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7-7 19:03:24 | 只看该作者
王锡民 发表于 2015-7-7 13:54
先不说这个案子判的对错。就说这个因中医开方引起赔款百万元巨款。就足以给中医界以警醒。其最 ...

那些枉自用“以毒攻毒”的理论实施治疗者,更是乱弹琴。

点评

此案可载入中国医学史,可谓一个史无前例的中医门诊病例天价赔偿案,让后人评论,让中医药人士警醒,让“失语的中医”如何改变对自己不利甚至有害的语言环境。 中医在这场官司中输了,输得很不值,输在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8-9 13:28
69
发表于 2015-7-7 19:42:10 | 只看该作者
仁海中西医 发表于 2015-7-7 19:03
那些枉自用“以毒攻毒”的理论实施治疗者,更是乱弹琴。

说的有道理。有毒是会伤内脏的。要注意安全量,很重要。
70
发表于 2015-7-16 20:20:1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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