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假药”何来假药罪 作者:张魁兴
按照常理推断,只有科学认定了“假药”,才有生产、销售假药罪。然而,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法院一审判决的倪海清生产、销售假药案件,对肿瘤内服中草药片剂并没有给以科学认定,只是因为没有生产许可证及药品管理部门批准文号,程序上违法或违规,就被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10年有期徒刑。辩护律师黄振兴激动地说:“这是一个悖论。法院此举等于证明了倪海清的中草药片剂不仅无害且有效地治疗了自己的癌症,但同时又认定倪海清的中草药片剂是假药,一审判决其生产、销售假药罪成立。这本身就自相矛盾。”(5月21日《中国经济周刊》) 这是很可悲的。如果若干年后,倪海清的中草药片剂被科学认定为治癌真药,让十年冤狱的倪海清,让因倪海清冤狱无法继续治疗而死亡的癌症患者情何以堪?如果因倪海清是一名江湖郎中,没有行医资格,即使没有因行医影响他人生命健康的案例,也是违法行为,也应坚决取缔,这是必须的。然而,现在的倪海清并不是十年前的倪海清,他手里有了祖传秘方,他研制出的治疗晚期癌症的中草药秘方,救治了数百晚期癌症病人;他研制的治疗肿瘤内服中草药片,已经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更重要的是,法院见证了倪海清用自己的药治疗自己肾癌转为良性的过程,但一审还是判决倪海清生产、销售假药罪成立。倪海清的冤情向谁去述说? 法院判决是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的,但是这个案件让我们看不到法理何在。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只要违反“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生产销售了药物,就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倪海清被判十年就是因为《刑法修正案(八)》。药物是特殊的商品,是应严加管理。然而,就倪海清的案件而言,他研制的药物是不是真药没有科学认定,他研制的药物没有危害他人健康,相反事实证明他研制的药物至少有一定的疗效。尽管在判决书中出现了两位病人的死亡证明,但判决并未就两人的死因与倪海清的中草药之间是否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性进行任何说明,这是不严谨的。倪海清被判十年虽然有《刑法修正案(八)》作依据,但在笔者看来,不只是判决有从重的嫌疑,更有“疑罪从有”的嫌疑。倪海清有的只是“疑罪”,他生产的药物没有假的证明只有真的疗效,何以从有呢? 没有“假药”,何来假药罪?倪海清的案件更该疑罪从无。也许在法律人士看来,倪海清的中草药片剂未经法定审批,依法被定义为假药,也并无不当,但是药物的真假是由科学决定还是有法律决定?显然,这是一个无须回答谁都明白的问题,法律无权决定药物的真假。在对倪海清的中草药片剂没有进行科学认定之前,法院是凭什么认定中草药片剂是假药的呢?没有“假药”却有假药罪,法律的公正法律的光明呢?这样的判决能给以人以希望,能让人信服吗?法律不是冰冷的铁板,法律是有温度的,法律更该给人以希望。还有一点笔者不明白,研究机构或大医院在临床试验中出于善意的给患者“配制”与“配售”药物,被认为是有益于社会的正当行为,为什么倪海清为患者“配制”与“配售”且有疗效的中草药片剂就是犯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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