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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背景下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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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05-5-16 20:17:38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知识产权是一种人类智力成果权,是各国依照法律赋予发明创造人、作者等对其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它具有专有性、独占性、地域性、时效性。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知识产权的地位、作用日益凸现。特别是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在 WTO“游戏规则”的普遍规范下,知识产权保护就显得更为迫切。中药是我国的国粹,是目前我国在国际上占有优势的少数学科领域之一,富含着中华民族的智慧、创造和贡献,但在知识产权方面仍然非常薄弱。总体来说,在中药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国内外尚无什么历史和经验可供我们借鉴,现就中药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一些分析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中药知识产权问题涉及的范围很广,包括专利、商标、行政保护以及商业秘密等方面。
    1、专利保护。专利权使国家专利主管部门依据专利法授予发明创造人或合法申请人对某项发明创造在法定期间内所享有的独占权,这是中药知识产权中最重要和最有效的保护形式。申请的专利必须同时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才能受到专利法的保护。因此,我国许多中药处方在古籍上均有记载,已丧失了新颖性而无法申请专利。必须通过深入研究,探索中药作用的物质基础和作用机制,赋予新的科学内涵,如提取分离和鉴定出的活性化合物来申请专利,不仅有了新颖性,还具有了更广泛的保护作用。在创造性的要求上,例如研究改进的新工艺与原工艺有本质不同,在技术上要有所进步,才有可能申请专利。
2、商标保护。商标是用于区别商品生产者或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的标志,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对法律确认并给予保护的商标所享有的权利,通常包括商标专用权、商标续展权、商标转让权、商标许可权等。药品的注册商标对于制药企业创名牌、争效益、保证药品质量、提高竞争力,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如我国的同仁堂、同春阁等都是制药业大名鼎鼎的商标。目前,在商标保护方面,主要存在不注重中药商标的注册、名牌流失严重、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药品通用名称与商标混淆等问题。
   3、商业秘密。《反不当竞争法》把商业秘密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商业秘密的产权属性主要表现为:具有明显的财产价值;是智力劳动和物化劳动的产物;可作为财产权的标的进行转让或入股投资。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对象就是配方和生产工艺。中药生产工艺复杂、技术性强,配方也复杂多样,从产品很难应用反向工程倒推出中药的配方和生产工艺,因此从中药领域的技术特征看,商业秘密保护将是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很有效的一种方式。
3、行政保护。“新药保护”或“中药品种保护”等行政保护保护与专利相比具有审批速度快、保密性强的特点,也存在着缺陷,如保护的对象仅仅是中药品种,而对中药的生产方法、专用器械等不给予保护。另外,对于同一种中药品种,企业所享有的中药品种保护权不具有排他权。同时,中药品种的保护还受到专利保护的阻截,因为根据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只有没有申请专利保护的品种才能申请中药品种保护。而且行政保护是中国自己制定的药品保护形式,与国际上公认的知识产权保护形式(专利)不接轨。我国加入WTO后,药品管理办法已做了重大的修订,原有的行政保护法规面临着被逐步取消的危险,这是所有中药企业所面临的严峻考验。我国许多知名的商标都是用商业秘密保护其知识产权。如云南白药等。实践证明只要生产企业保护措施得当,用商业秘密保护中药的知识产权非常有效。
综上,中医药业必须学会利用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手段提高产品的竞争能力和市场信誉,才能更好的利用入世带来的有利发展机遇,迎接国际市场的挑战,使我国这一数千年积淀的国粹走出困境、重现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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