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中医药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23543|回复: 397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非法行医——你还能走多远?!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8-9-9 15:00:2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非法行医——你还能走多远?!

    出这么一个题目,与大家一起讨论。
2
 楼主| 发表于 2008-9-9 15:07:15 | 只看该作者

非法行医——你还能走多远?!

[这个贴子最后由岁月无情在 2008/09/09 03:11pm 第 3 次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8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8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8〕5号
   
   
    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一)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第四条实施非法行医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条本解释所称“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
3
 楼主| 发表于 2008-9-9 15:22:07 | 只看该作者

非法行医——你还能走多远?!

刑法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定义、量刑】
  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
 楼主| 发表于 2008-9-9 15:29:32 | 只看该作者

非法行医——你还能走多远?!

     近年来,随着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医疗市场越来越开放,国家一统的格局已经打破。社会、集体、个人多方办医院,解决了人们就医难的问题。但是,由于管理上的疏漏,一些不法分子胆大妄为,非法行医卖药,不择手段地坑人骗钱,严重扰乱了医药市场秩序,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引起了人们的强烈不满。
5
 楼主| 发表于 2008-9-9 15:43:19 | 只看该作者

非法行医——你还能走多远?!

    从法院公布的资料上显示,非法行医案件中的受害人约80%为孕妇,而在所有案件中,就诊孕妇死亡率竟高达80%,胎儿死亡率为20%,15%的案件导致产妇重伤,如子宫被切除、子宫破裂等。从对其他人员非法行医结果分析,死亡率为80%以上。所有案件中,误诊率相当高,特别是在接生过程中因误诊致孕妇或胎儿死亡的案件达到所有案件的35%左右。
6
 楼主| 发表于 2008-9-9 15:46:15 | 只看该作者

非法行医——你还能走多远?!


游走在良心和监管边缘的“黑手”。

   非法行医——你还能走多远?! 
7
发表于 2008-9-9 15:48:21 | 只看该作者

非法行医——你还能走多远?!

想当年气功和特异功能大流行的时候,骗子纷纷登台,忽悠了多少善男信女,骗取了多少银子,害死了多少无辜?骗子为什么不打着西医的幌子骗人而是打着中医的幌子骗人?骗子一方面大骂西医另一方面却用现代科学术语装扮自己,是典型的“二皮脸”?依法治国人心所向!没什么比人的生命更可贵、更重要!
8
 楼主| 发表于 2008-9-9 15:50:52 | 只看该作者

非法行医——你还能走多远?!

下面引用由初学者2008/09/09 03:48pm 发表的内容:
想当年气功和特异功能大流行的时候,骗子纷纷登台,忽悠了多少善男信女,骗取了多少银子,害死了多少无辜?骗子为什么不打着西医的幌子骗人而是打着中医的幌子骗人?骗子一方面大骂西医另一方面却用现代科学术语 ...
版主初学者先生
  真知灼见。
9
 楼主| 发表于 2008-9-9 15:52:36 | 只看该作者

非法行医——你还能走多远?!

    卫生部有关负责人指出,非法行医现象的大量存在,危害了人民群众的健康甚至生命安全,也败坏了医疗卫生行业的形象。打击非法的,是为了保护合法的。对非法者的纵容,就是对合法者的伤害。只有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才能有效地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才能取信于民。
10
 楼主| 发表于 2008-9-9 15:55:44 | 只看该作者

非法行医——你还能走多远?!

    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也是对医药市场的规范、整合过程。对于那些扰乱医药市场、污染医疗环境、败坏医生这一神圣职业名声的害群之马,必须坚决打击,不能手软。这不仅事关人命,也关系到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能否顺利进行。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手机版|导航中医药 ( 官方QQ群:110873141 )

GMT+8, 2024-5-26 11:21 , Processed in 0.055352 second(s), 17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