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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铁 发表于 2017-7-10 07:04 我主张先讨论原则,然后检讨细节。如果认为有某一细则(如这帖子着重讨论的“相关周边利益”)从根本上违反 ...
llyyjj 发表于 2017-7-9 00:06 现在城市里有商业大厦,商业大厦有许多商业机构进驻,我不知道这里面的法律法规、运营方式这些内容,大厦 ...
探本寻源 发表于 2017-7-7 09:47 就我们所在的大厦每一个新近进入的商户或者经营者,只要办营业执照都会有一条规定:必须征得左邻右舍楼上 ...
萧铁 发表于 2017-7-7 06:59 我不同意这个说法。从原则上讲,周边利益相关方是客观存在的,所以让利益相关方表达意见是公平的体现, ...
llyyjj 发表于 2017-7-6 22:56 “周边相关利益方”,这个提法,我是第一次看见。 我对社会上的事,了解的很少,不过就生活里捎带了解的 ...
周边利益方,实际是既得利益方,周边和利益方含义不明,不是糊涂,是故意。这一条实质就是: 审批单位可以任意阻止你开中医诊所。
萧铁 发表于 2017-7-6 07:57 在3楼转载的《办法》中,第二章备案部分,有2条提到这“周边利益相关方”,分别是: 我理解这周边利益相关 ...
第五条 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五)得到周边利益相关方认可。第七条 中医诊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五)医疗废物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及周边利益相关方意见的情况说明;我理解这周边利益相关方看上去应是与诊所所在地为主。如果申办所在地是独立一幢楼,应该没有什么周边利益问题。但如果是旁边已有店铺经营,那有些行业不想自己旁边有病人来往出入也不是没有道理的。反过来说,如果申请者想在成药店旁开个中医诊所,我想成药店老板也许会求之不得。 有些中医人似乎觉得中医药法就是单纯是为中医发展“保驾护航”,这实在是个大误解。法律是规范全社会的事,中医人不是凌驾社会之上,所以不仅是医患双方,甚至是医业与非医业,应该受到平等的保护,这应该才是法律的目的。大家可以想一想,有人先办了个中医诊所,若干年后有人想在此诊所旁边开个殡仪馆(以提供“一条龙服务”),你说有多少中医诊所认可自己的利益不受影响?当有人申请开殡仪馆时,你成了它申请的“周边利益相关方”因而可提出反对,这不是很好么?
第八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即发放统一格式的《中医诊所备案证》;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备案人补正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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