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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说全国的老中医可以自由开诊所了?错,隔壁老王还要管一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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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5 15:47:5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llyyjj 于 2017-7-5 21:53 编辑

传说全国的老中医可以自由开诊所了?错,隔壁老王还要管一腿!
2017-07-05 08:50
编者按
六月底,国家卫计委发布了《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其中一条让业内很多期盼中医诊所发展春天的中医人纷纷摇头:“如果中医诊所备案制这样弄,广大患者或成最大输家。”因为这条规定涉及到的具体责任方不明确。


六月底,国家卫计委发布了《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收集业内各方意见,“。举办中医诊所的,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设置不受《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限制。”
看上去,中医仿佛迎来了大解放。但是在后续的条款中,依然存在和备案制矛盾的条款。根据征求意见稿其中,第二章第五条第五款,规定:举办中医诊所必须“得到周边利益相关方认可”。
此项规定一出,单单这一条,就让业内很多期盼中医诊所发展春天的中医人纷纷摇头:“如果中医诊所备案制这样弄,广大患者或成最大输家。”因为这条规定涉及到的具体责任方不明确。(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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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厉害,一个卫生局不管了,千千万个卫生局站起来管。布下天罗地网,任你八臂那吒,难逃天罗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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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7-10 22:28:48 | 只看该作者
萧铁 发表于 2017-7-10 07:04
我主张先讨论原则,然后检讨细节。如果认为有某一细则(如这帖子着重讨论的“相关周边利益”)从根本上违反 ...

如果认为有某一细则(如这帖子着重讨论的“相关周边利益”)从根本上违反某些更高的法律原则(如公平公正),当然可以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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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先生说的是正理,大家讨论,应该集中在“周边相关利益方”这个条件,是符合还是违背了《中医药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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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0 07:04:33 | 只看该作者
我主张先讨论原则,然后检讨细节。如果认为有某一细则(如这帖子着重讨论的“相关周边利益”)从根本上违反某些更高的法律原则(如公平公正),当然可以提出。但如果只是因为觉得对我行事不方便而反对,那恐怕很难得到社会的支持,毕竟其他行业都要做的,为啥中医觉得自己应该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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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9 14:00:02 | 只看该作者
llyyjj 发表于 2017-7-9 00:06
现在城市里有商业大厦,商业大厦有许多商业机构进驻,我不知道这里面的法律法规、运营方式这些内容,大厦 ...

我赞成您的看法,那条须得“周边相关利益方同意”的条款应当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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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7-9 00:06:37 | 只看该作者
探本寻源 发表于 2017-7-7 09:47
就我们所在的大厦每一个新近进入的商户或者经营者,只要办营业执照都会有一条规定:必须征得左邻右舍楼上 ...

现在城市里有商业大厦,商业大厦有许多商业机构进驻,我不知道这里面的法律法规、运营方式这些内容,大厦制定一些制度,估计是符合法规或者市场契约的。
我理解,商业大厦大概类似于居民小区、机关单位,或者某种如开发区、科技园等等,在这些范围内要按人家的规矩来,就如您说的大厦的情况。
再比如我办了一个小吃市场,你要进来开个农药销售部,这恐怕要市场其他商户同意才行。

本《管理办法》所说,不是针对这些特定地域,是针对全社会的。如果要取得周边同意,那就必须明确周边谁才有同意与否决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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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7-8 23:56:53 | 只看该作者
萧铁 发表于 2017-7-7 06:59
我不同意这个说法。从原则上讲,周边利益相关方是客观存在的,所以让利益相关方表达意见是公平的体现, ...

譬如“周边”一词,可界定为在目标诊所任何一个方向50米内,隔一条街就不应算。这可以作为修订意见提出。
但如果认为此条款实质是“审批单位可以任意阻止你开中医诊所”,言下之意就是应该取消此条款,在我看来,这根本上就是否定此原则而非界定具可操作性的细则,这不应该是现时所强调“深化改革”的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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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这后一半意见,我同意,这是理想的态度。我前面说的话,是有些偏激。
不过,您的后一半话,还得有前提,就是前一半“可界定……”,问题是这个“可界定”在本《暂行管理办法》中没有出来。
为什么没有出来?当然可以理解为征求意见稿就是这样,就为了征求大家意见。如果是为了征求意见,论坛里提出这个问题,也算个响应。
我对本条没有界定的“周边利益方”很敏感,因为我曾经历受困于这种不界定的条文。我所在地区,大约八十年代中期,一些医生利用业余时间开设了个人小诊所,头几年规模小,也不需要任何手续,谁爱开就开。慢慢的开设者越来越多,对公立医院有了影响,地方卫生局就要开始管理了,陆续制定一些规矩。当时只有公立医院,对医院的影响,在县市,主要是医生脱岗影响医院的工作,对乡镇医院,就影响到收入了。因为国家没有统一的政策出台,所以,各地的各种规矩就是被动地针对现状出台的。
我是1992年开诊所的,当时没有任何手续,没有人管,你要开就开。后来,大约到96年,当地要整顿,第一步把所有的个人诊所全部强行关闭,全部重新申请审批,制定一些条件,就是医生的资质、诊所硬件等等,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批准。
把不符合条件的都挡住了,可是,符合条件的申请者数目,还远高于卫生局想批准的数目。
怎么办呢?卫生局又出台了一个规划,规划的内容就是布点,在管辖范围内,指定出一个一个开设医疗机构的地点,要申请开办,只能在这些地点开办。
这些地点的划分与指定,当然有卫生局的小九九在内,就是要尽量减少对医院的影响。
这个规划,有一个冠冕堂皇的理由,叫“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方便患者就医”。
想开诊所的申请者,只能在限定的地点开,不能自已选择地方。这也罢了,申请者也认了。可是,申请者还是多于“规划”的诊所数目。
多了的怎么办?卫生局的理由就是违背了规划,不予批准。不准开办。
布点,本来说的是为了充分利用医疗资源,现在布点满了,这医疗资源就成了垃圾了,就要倒掉。
这就是“管理办法”的厉害。我看见这个不界定的“周边利益方”,想到旧事,就想到管理者可以用任意的理由来阻止你开中医诊所。因为你绝不可能把诊所开在无人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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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7 09:47:12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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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7 06:59:22 | 只看该作者
llyyjj 发表于 2017-7-6 22:56
“周边相关利益方”,这个提法,我是第一次看见。
我对社会上的事,了解的很少,不过就生活里捎带了解的 ...

周边利益方,实际是既得利益方,周边和利益方含义不明,不是糊涂,是故意。这一条实质就是:
审批单位可以任意阻止你开中医诊所。

我不同意这个说法。从原则上讲,周边利益相关方是客观存在的,所以让利益相关方表达意见是公平的体现,无可厚非。但对原则的实施细节则应进一步说清楚。中国过去许多问题都是只讲虚的原则(如“为人民服务”)而忽略具体、可操作性的细节规范,(再追溯下去难免又要说到重道轻器的传统思维)。要纠正虚的原则所可能带来的问题,应该是加强对细则的规范而非简单否定原则。譬如“周边”一词,可界定为在目标诊所任何一个方向50米内,隔一条街就不应算。这可以作为修订意见提出。但如果认为此条款实质是“审批单位可以任意阻止你开中医诊所”,言下之意就是应该取消此条款,在我看来,这根本上就是否定此原则而非界定具可操作性的细则,这不应该是现时所强调“深化改革”的取向。且如果持此一态度对待立法,不要说中医药法,什么法都立不了,还有什么”依法治国“?



点评

譬如“周边”一词,可界定为在目标诊所任何一个方向50米内,隔一条街就不应算。这可以作为修订意见提出。 但如果认为此条款实质是“审批单位可以任意阻止你开中医诊所”,言下之意就是应该取消此条款,在我看来,这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7-8 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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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7-6 22:56:54 | 只看该作者
萧铁 发表于 2017-7-6 07:57
在3楼转载的《办法》中,第二章备案部分,有2条提到这“周边利益相关方”,分别是:
我理解这周边利益相关 ...

“周边相关利益方”,这个提法,我是第一次看见。
我对社会上的事,了解的很少,不过就生活里捎带了解的一些情况看,这个要求“周边相关利益方”同意的提法,似乎就这次中医诊所上提出来的。
从我了解的一点社会上的情况看,如果是普通的商业性质的营业机构,准许开业的条件就是环保、消防、交通这些条件,比如,总不能批准你在违章建筑里开商场吧。
特殊一点的营业机构,要求多一点,比如,网吧要离开中小学,舞厅要防止噪音、餐厅有烟火,这些都有要求。殡仪馆等特殊机构,当然更不用说,谁家小区和火葬场并排排,这想想就不可能。


中医诊所,应该是无污染,无噪音甚至无垃圾的机构,即使有垃圾,自有医疗垃圾处理规定。中医诊所能碍着谁家的利益呢?餐厅、商场、学校、政府机关……没听说谁跟前有个诊所碍事啊?就是殡仪馆,有个诊所也不碍他的事啊,可能还是好事,呵呵,这话不好说了。


要说周边利益相关方,剩下一个了,就是竞争对手。
目的很明确,卫计委没有能力阻止《中医药法》里开放中医诊所的法律规定,又要保护既得利益方的利益,就要设法限制中医诊所的开设,给你一个绊子算一个。
更神秘的是,规定中没有明确谁是“周边利益相关方”,甚至周边这个词都没有限定。也就是说,在一个县、一个市甚至一个省的范围,我都可以说是“周边”,你服不服!


周边利益方,实际是既得利益方,周边和利益方含义不明,不是糊涂,是故意。这一条实质就是:
审批单位可以任意阻止你开中医诊所。


注意,这个既得利益方不只是公立医院,如果真的是为了公立医院,多少还让人能接受一点。





点评

我不同意这个说法。从原则上讲,周边利益相关方是客观存在的,所以让利益相关方表达意见是公平的体现,无可厚非。但对原则的实施细节则应进一步说清楚。中国过去许多问题都是只讲虚的原则(如“为人民服务”)而忽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7-7 0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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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6 07:57:27 | 只看该作者
在3楼转载的《办法》中,第二章备案部分,有2条提到这“周边利益相关方”,分别是:
第五条 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五)得到周边利益相关方认可。
第七条 中医诊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五)医疗废物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及周边利益相关方意见的情况说明;
我理解这周边利益相关方看上去应是与诊所所在地为主。如果申办所在地是独立一幢楼,应该没有什么周边利益问题。但如果是旁边已有店铺经营,那有些行业不想自己旁边有病人来往出入也不是没有道理的。反过来说,如果申请者想在成药店旁开个中医诊所,我想成药店老板也许会求之不得。

有些中医人似乎觉得中医药法就是单纯是为中医发展“保驾护航”,这实在是个大误解。法律是规范全社会的事,中医人不是凌驾社会之上,所以不仅是医患双方,甚至是医业与非医业,应该受到平等的保护,这应该才是法律的目的。大家可以想一想,有人先办了个中医诊所,若干年后有人想在此诊所旁边开个殡仪馆(以提供“一条龙服务”),你说有多少中医诊所认可自己的利益不受影响?当有人申请开殡仪馆时,你成了它申请的“周边利益相关方”因而可提出反对,这不是很好么?

再退一步说,这第二章还有这第八条规定:
第八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即发放统一格式的《中医诊所备案证》;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备案人补正相关材料

国内官式文件习惯使用“其他”“相关”一类严格来说无实质意义但可给主事者各种“潜”利益手段的文字机关,这也算是中国特色 一 因为传统思维就是不喜欢严格定义概念/事物(在这里是备案相关材料)。但是,第八条仍给予一些限制,所以如果有“周边利益相关方”的问题,我理解是接受申请当局需要告知申请方需要补足那些方面材料,而且有个时限的硬规定。当然,这不是保证其中就不能插进些“潜规则”的内容,但实事求是,凡事讲证据,有了证据再来举报不迟。但目前看到大部分反对声音似只是想当然,却没有考虑到法律法规所要保护的全社会的利益,因而出发点十分狭隘而且论据不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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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边相关利益方”,这个提法,我是第一次看见。 我对社会上的事,了解的很少,不过就生活里捎带了解的一些情况看,这个要求“周边相关利益方”同意的提法,似乎就这次中医诊所上提出来的。 从我了解的一点社会上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7-6 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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