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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lyyj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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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说全国的老中医可以自由开诊所了?错,隔壁老王还要管一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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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6 07:57:27 | 显示全部楼层
在3楼转载的《办法》中,第二章备案部分,有2条提到这“周边利益相关方”,分别是:
第五条 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五)得到周边利益相关方认可。
第七条 中医诊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五)医疗废物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及周边利益相关方意见的情况说明;
我理解这周边利益相关方看上去应是与诊所所在地为主。如果申办所在地是独立一幢楼,应该没有什么周边利益问题。但如果是旁边已有店铺经营,那有些行业不想自己旁边有病人来往出入也不是没有道理的。反过来说,如果申请者想在成药店旁开个中医诊所,我想成药店老板也许会求之不得。

有些中医人似乎觉得中医药法就是单纯是为中医发展“保驾护航”,这实在是个大误解。法律是规范全社会的事,中医人不是凌驾社会之上,所以不仅是医患双方,甚至是医业与非医业,应该受到平等的保护,这应该才是法律的目的。大家可以想一想,有人先办了个中医诊所,若干年后有人想在此诊所旁边开个殡仪馆(以提供“一条龙服务”),你说有多少中医诊所认可自己的利益不受影响?当有人申请开殡仪馆时,你成了它申请的“周边利益相关方”因而可提出反对,这不是很好么?

再退一步说,这第二章还有这第八条规定:
第八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即发放统一格式的《中医诊所备案证》;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备案人补正相关材料

国内官式文件习惯使用“其他”“相关”一类严格来说无实质意义但可给主事者各种“潜”利益手段的文字机关,这也算是中国特色 一 因为传统思维就是不喜欢严格定义概念/事物(在这里是备案相关材料)。但是,第八条仍给予一些限制,所以如果有“周边利益相关方”的问题,我理解是接受申请当局需要告知申请方需要补足那些方面材料,而且有个时限的硬规定。当然,这不是保证其中就不能插进些“潜规则”的内容,但实事求是,凡事讲证据,有了证据再来举报不迟。但目前看到大部分反对声音似只是想当然,却没有考虑到法律法规所要保护的全社会的利益,因而出发点十分狭隘而且论据不理性。


点评

“周边相关利益方”,这个提法,我是第一次看见。 我对社会上的事,了解的很少,不过就生活里捎带了解的一些情况看,这个要求“周边相关利益方”同意的提法,似乎就这次中医诊所上提出来的。 从我了解的一点社会上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7-6 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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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7 06:59:22 | 显示全部楼层
llyyjj 发表于 2017-7-6 22:56
“周边相关利益方”,这个提法,我是第一次看见。
我对社会上的事,了解的很少,不过就生活里捎带了解的 ...

周边利益方,实际是既得利益方,周边和利益方含义不明,不是糊涂,是故意。这一条实质就是:
审批单位可以任意阻止你开中医诊所。

我不同意这个说法。从原则上讲,周边利益相关方是客观存在的,所以让利益相关方表达意见是公平的体现,无可厚非。但对原则的实施细节则应进一步说清楚。中国过去许多问题都是只讲虚的原则(如“为人民服务”)而忽略具体、可操作性的细节规范,(再追溯下去难免又要说到重道轻器的传统思维)。要纠正虚的原则所可能带来的问题,应该是加强对细则的规范而非简单否定原则。譬如“周边”一词,可界定为在目标诊所任何一个方向50米内,隔一条街就不应算。这可以作为修订意见提出。但如果认为此条款实质是“审批单位可以任意阻止你开中医诊所”,言下之意就是应该取消此条款,在我看来,这根本上就是否定此原则而非界定具可操作性的细则,这不应该是现时所强调“深化改革”的取向。且如果持此一态度对待立法,不要说中医药法,什么法都立不了,还有什么”依法治国“?



点评

譬如“周边”一词,可界定为在目标诊所任何一个方向50米内,隔一条街就不应算。这可以作为修订意见提出。 但如果认为此条款实质是“审批单位可以任意阻止你开中医诊所”,言下之意就是应该取消此条款,在我看来,这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7-8 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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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0 07:04:3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主张先讨论原则,然后检讨细节。如果认为有某一细则(如这帖子着重讨论的“相关周边利益”)从根本上违反某些更高的法律原则(如公平公正),当然可以提出。但如果只是因为觉得对我行事不方便而反对,那恐怕很难得到社会的支持,毕竟其他行业都要做的,为啥中医觉得自己应该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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