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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0 14:18: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医疗机构药剂人员的现状与对策
医疗机构药剂人员的现状与对策
福建省南平市第二医院
林建萍 贺德全 邮编: 354200
十多年前,笔者曾在一张报纸上看到过一篇报道,美国最“吃香”的五个职位(五个“师”)是:律师、经济师、会计师、口腔医师和药剂师。而在我国各级医疗机构里,药剂师们远没那么“吃香”。可以这样说,药剂人员虽然在医院医、护、药三大支柱中占有一“柱”之地,但却难以得到与医护同等的待遇。现笔者不揣浅陋把药剂人员在医疗机构中的实际情况简述如下,以期抛砖引玉,就教于大家。

一、现状:

1、医疗机构药剂人员数量:目前,我国各级医疗机构约有40万药学人员①,他们在各自岗位上默默无闻、任劳任怨的为临床医生和病员群众提供着药学服务。

2、医疗机构药剂人员的地位:在病人眼里,甚至在医院同事(非药剂人员)和医院领导的眼里,药剂人员只不过是配配方、抓抓药的“营业员”,不需要什么专业知识,因此是可有可无的小角色。病人治好了病,他会送感谢信、锦旗给医生,却根本不会念及药剂人员。在各个医疗机构每月进行的“住院(出院)病人满意度调查”中,病人点名表扬的人员中也极少出现药剂人员的名字。由于在人们观念中,医院药剂科的主要职责无非就是根据医生用药的需求,做好药品供应而已,与设备科、总务科这些后勤部门的职责并无多大区别,因此,外界(包括医院内部)自然就把药剂师等同于医院的(行政)后勤人员看待了。

3、医疗机构药剂人员的待遇:在医疗机构中,药剂人员的待遇也远不及医疗人员。除国家规定的档案工资外,药剂人员的其他经济收入如奖金等,也是远远不如其他专业的医务人员。一些医院,凡药剂人员的奖金有高于医生、护士的,一律给予“微调”调低,甚至有低于行政后勤人员“平均奖”的。更有甚者,有个别医疗机构明明其药品收入达到或超过全院业务总收入的50%以上,但不知用什么方法统计,药房仍被统计为“亏损”科室,无分文奖金。有的医疗机构搞改革,为留住人才,中、高级职称的医疗人员有加工资(内部工资)和补贴,药剂人员哪怕已具有高级职称的,也只有望洋兴叹的份。因此有的药剂人员自我解嘲,“我们永远不可能成为人才”。

4、医疗机构药剂人员的“继续教育”:众所周知,如今药学科学发展迅猛,新药层出不穷,有些旧的药学理论也在不断更新之中,药剂人员要想不落伍,就得加强学习,增加新知识。但医疗机构中最没有机会参加各类专业学习和进修的专业技术人员恐怕就是药剂人员了。一些药剂人员因此感叹说:“像我们在医院工作,除了自己看些资料和自学外,要想到外面参加再学习,简直就是幻想”。最简单的例子就是考执业药师,大多数药品生产单位或药品经营单位都是鼓励药剂人员参加全国执业药师考试,考过关的给予奖励或加工资,其参加执业药师考试和培训的费用也均可给予报销。而医疗机构对药剂人员报考执业药师却大多保持“沉默”,而且药剂人员参加执业药师考试和培训的费用(大多数)没有报销。至于药监部门规定的执业药师每年需参加一次的继续教育,药品经营或生产企业大多都有报销,而医疗机构药剂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却大多数是自费的。因此,医疗机构药剂人员参加执业药师考试的积极性远没有药品经营或生产企业中的药剂人员高。

5、医疗机构药剂人员的“执业考试”:如前所述,医疗机构药剂人员的学习机会比其他专业的医务人员要少得多。而国家对药剂人员的要求却丝毫不比医生、护士低。如现今的执业医师、执业护士和执业药师的“执业”考试,医生和护士在有关文件出台前取得转正定级的,一律免试,自然取得执业资格。而药剂人员就不行了,就算是已取得了高级职称的或就要退休了,还非得要参加“执业考试”不可(至多免试一至两门科目)。

6、医疗机构药剂人员的“前途”:有的医院为解决长期存在的“以药养医”问题时,把药剂人员一推了之,即将药剂人员和药房一块儿让给医药公司或药厂等企业及个人来承包经营或托管经营,医院从中收取管理费或承包费,而且收取的承包费并不比未承包之前低,因此医院并未“吃亏”,但吃亏的则是药剂人员。承包者为了获取最大经济效益,置药剂人员利益于不顾,把医院药学部门改造成了单纯买卖药品的社会药店。一些承包者甚至随意解聘、开除药学人员,不让药剂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等等。使广大药剂人员感到寒心。②

7、其他:据1990年4月美国的《药师》杂志刊载的一篇由权威民意测验机构的调查结果,美国人民的心目中最诚实和最道德的职业排序,有五个职业榜上有名,药师排在第一位,其余四个职业先后是牧师、医师、口腔医师和大学教授。③而在我国,由于时有发生的假药案和“回扣”案,药剂人员在国人的心目中诚信的形象大打折扣。然笔者认为,药剂人员尤其是医院的药剂人员其实是为别人的过错而背“黑锅”,卖假药者为牟取暴利而丧心病狂,但这只是少数不法厂商所为,广大药剂人员尤其是医疗机构药剂人员和所有消费者一样,其实都是受害者。再则关于药品回扣问题,党和国家连续几年把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列为“行评”重点,笔者举双手赞成。可是社会上一些不明真明的群众又把这个“板子”打到(医院)药剂人员的屁股上,不能不说是冤枉了药剂人员。如今“医药代表”满天飞,他(她)们把目标瞄准了医生,除极个别负责“进货”的采购人员之外,“促销费”和“回扣”大多进了医生的腰包,因此,说有相当部分的医生开药拿好处费这确是实话。但社会上一说起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首先就想到了药剂人员,认为药剂人员有拿多少多少“好处费”,真可谓“城门失火,殃及池鱼”。还有的人(包括部分领导)认为,医生拿“处方回扣”是属于不正之风,至多是教育、批评问题,而药剂人员(主要指采购员和药管人员)拿“回扣”却是犯罪问题。这也是有失偏颇。“药品管理法”明文规定,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和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回扣”,依法给予相同的处分,并未有性质上的差别。④

  不仅医疗单位一些管理人员和非药学专业人员及社会上的相当一部分人士瞧不起药剂人员,就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自已的学术团体——药学会,也轻视药剂人员。以笔者所在地区的县、市两级的药学会举例,其会员固然是药学专业人员,但学会的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和理事长几乎全是非药学专业人员(大多是医疗单位的行政领导或分管副院长——基本都不是药学专业人员)。不少理应是当地药学界学科帶头人的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反而不能进入理事会。令人扼腕!

二、对策:

实际上,药剂人员在医院里头并非是可有可无的角色,像临床药学、新药评价等,都离不开药师们的参予和指导。具体对策为:

1、国家尽快出台“执业药师法”,以法律的形式对医疗机构中药剂人员的作用、责任、权利、地位等进行明确规定(如:药剂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应由所在单位予以报销等),以维护药剂人员的合法权益。

2、医疗机构领导和其他相关人员对药剂人员应有一个正确认识,药剂人员的作用和职责绝非像营业员那么简单。药剂人员也是卫生技术人员中一支不可或缺的队伍。

3、药剂人员自己也不必妄自菲薄,把自己看低,而应该不断学习药学新知识,为自己“充电”,并积极开展药物信息服务、提供合理使用药物咨询服务和临床药学等活动,真正起到服务临床和医师、指导病人合理使用药物的作用,不让人看轻。只有这样,药剂师才会真正“吃香”。

[参考文献]

①《医院领导决策参考》2003年第1期第10页。

②《医院领导决策参考》2003年第1期第10页。

③《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应试指南——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2003年3月第1版)第292页。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九章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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