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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6-16 05:17:5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人权是关于人的权利的概念,包括生命权、自由权、人身权、财产权、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文化权利、人民自决权等。人权是人在文明中,审视自我后一个自觉的理念。它的产生来自人对自身生存的尊严意识的觉醒和人道理念的形成。
在上百万年人类的历史中,文明只是在距今很近的六七千年前才产生的。在此之前,人类社会虽有文化遗存,但谈不上文明。每一个人类社会规模都很有限,精神上处在原始宗教的控制之下,生产能力低下,能维持生存与缓慢地发展已属不易。在人类进入文明之后,需要在更大的范围里组织社会生活,如何使每一个社会内群体行为准则与每一个人的自由、幸福和创造性的发展相协调,始终是文明面临的重要课题之一。这个问题能否解决好,关系着每一个文明的命运。人权就是在一个文明体中,每一个人应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人权的确立,使每一个个体的人,不因处在某一社会中,或某一群体中,就抹杀了他在不妨碍他人的权利下,个人的精神追求和生活方式的选择权。这种权利能很好地保护每一个人的生命、自由、尊严、对幸福的追求、财产、以及每一个人的创造性。而这些都是人类文明能够成长的最重要的基础。人权理念在人类近代的文明成长中,逐渐被深入认识,并被广泛接受。现在尊重人权已成了当代人类文明的基本伦理准则。人、人的尊严和自由在《联合国宪章》中处在中心地位。人权可以说是近现代文明最核心的价值理念。近代以来,人类的一切社会进步都与人权密切相联。如社会政治的进步涉及人的政治权利,经济的进步涉及人的财产权、劳动权,发明专利权,教育的进步涉及人的受教育的权利,社会福利的进步涉及人的生存权和享受福利的权利,妇女社会地位的改善,不仅涉及到性别上政治经济平等权利,而且还涉及到男女受教育的平等权利……。毫无疑问,在人类走向联系密切的全球一体化社会时,人权是这个大文明体的基石。

                一、人权在文明中的历程
人是什么?你从那里来?你到那里去?这个人类的古老追问,就是人的自我意识的觉醒。对世界有影响的几个早期文明,都对人自身进行了凝视,在精神上、伦理、道德上,对人进行了具有深意的探究和界定。
摩西十诫中讲“不可杀人”,“不可偷盗”,“不可作假证陷害人”;新约圣经也记述耶稣抚慰患疾病的人,并尊重妇女、外国人和穷人。他教人们友爱,鼓励追随者给予饥饿者食物、给裸体者衣裳,并希望自己的门徒原谅自己的敌人;佛法所说众生平等,不杀生,都表达了对生命可贵和人的尊严的领悟。
如中国古人讲,“人为万物之灵”,表示了对人所具有的创造性的赞叹,“人命关天”,表示对人的生命的尊敬。孔子说“仁者爱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表达了一种对其他同类的友爱和对他人人格的尊重。这虽然还谈不上是人权意识的出现,至少表达了对生命的敬畏、对人道,人的尊严的重视和关怀。可以说,这是人权产生的基础。
古代希腊社会公民权的确立,古代希腊斯多喀学派的自然法学说对罗马法的影响,后来罗马帝国的“万国法”就是当时的国际民法,对非罗马公民与罗马公民一视同仁,使非罗马公民从财产权到各种人身权利都有得到保护,都对后世西方社会重视法权的传统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斯多喀学派认为自然法不是起源于司法实践,而是从有一个理性之神统治宇宙的思想中产生出来的。所有国家共同的一切法律准则必须基本上是正确的和公正的。“用西塞罗的话来说,自然法超出单纯的风俗习惯或公众舆论之上,‘而是由大自然确立起来的,通过健全的理智方能发现,而且对所有民族都一样有效’”。①
西欧中世纪后期,在希罗文明法权传统的影响下,1215年英国国王和贵族双方发生了激烈的利益冲突后,双方都作了妥协,就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达成协议,签订了大宪章。在这个宪法章中,第39条规定:“不经贵族依法律审判,自由民不受拘留,监禁、没收财产、褫夺公权、放逐、伤害、搜查、逮捕。”②这就限制了国王用王权对贵族和自由民权利的任意侵犯。39条和《大宪章》中其它一些相关条款,直接影响了后世的英、美法律体系对人权的保护。
近代以来,洛克与孟德斯鸠对人的“自然权利”的理论阐述和福尔泰“崇尚理性”和“信仰自由”、卢梭“人生而平等”观念和理论的传播,先后促成了两个对人类文明有重大影响的人权宣言。一个是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一个是1789年法国的《人民与公民权利宣言》。
美国的《独立宣言》被马克思高度赞扬并称之为人类历史上第一个人权宣言。③独立宣言开宗明义指出,“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是经被治理者的同意而产生的。当任何形式的政府对这些目标具破坏作用时,人民便有权力改变或废除它,以建立一个新的政府;其赖以奠基的原则,其组织权力的方式,务使人民认为唯有这样才最可能获得他们的安全和幸福。”
    美国独立宣言,对拉丁美洲的民族独立运动,对欧洲大陆都产生了重大影响,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步美国独立宣言之后,向世界公布了《人民与公民权利宣言》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二个有重大影响的人权宣言。虽然法国大革命最后走向极端,革命还受到反革命的复辟,但是这个宣言还是传播到法国各地及世界各地。它责难君主政体,并界定人的自然权利包括“自由权、财产权、安全与抗拒压迫”。这个宣言以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取代了过去存在于君主政体下的贵族式特权系统。
    这两个人权宣言,对近代以来人类文明的进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这种尊重人权的基础之上,美国在1878年制定宪法后,于1791年又制定了宪法法的补充条款“权利法案”也有译为“人权宣言”(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 and the Bill of Rights ) ,这个法案可看到英国《大宪章》39条的影响。权利法案所保障的公民基本人权有:“1、宗教信仰、言论、出版、和平集会和为解除不满而请愿的自由;2、拥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3、和平时期不征兵;4、不受无理搜查和逮捕;5、只有大陪审团参加陪审才能判处死刑;一罪不受两次审判,不得自证其罪;非经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除非给予补偿,否则不得征用个人财产;6、在刑事案件中,有要求陪审团参加审判的权利,有了解指控和与证人对质的权利;7、在普通诉讼中,可以要求陪审团陪审;不得向公民索取超额保释金、超额罚款,不得施以残酷的和罕见的刑罚;9、宪法规定的这些权利并不构成对人民仍保留的其他权利的否定和轻视,未经各州授权给联邦,联邦也未禁止授予各州的权利,分别由各州保留,或属于人民。”④这是世界自近代以来,为保护普通公民的人权,补进一个国家宪法的第一个宪法文件。
    上述美国和法国的这些文件,对世界近代以来的争取普选权的公民权利运动、民族独立运动和社会主义运动都有影响。马克思在1864年为第一个跨国社会主义运动工人组织“第一国际”起草的《协会临时章程》中明确宣布,“他们(各国工人代表)认为,一个人有责任不仅为自己本人,而且为每一个履行自己义务的人要求人权和公民权。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③
随着世界市场的形成和全球化进程的深入,19世纪后半叶到20世纪初,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英国殖民地自治地位的获得,欧洲立宪体制和普选权发展,以欧美为中心的保护公民人权的法律制定和法律的运用都有了较大进展,与之相随,妇女要求自己基本人权,首先是政治选举权的运动也于19世纪末在美国拉开序幕。到20世纪20年代,美国和欧洲一些国家,妇女也获得了与男子一样的平等权利。受其影响,一战后的土耳其也摆脱掉历史包袱,向欧洲文明学习,实行政教分离,给了公民特别是妇女与传统社会相比,较多的自由和权利。
人类的人权事业的进步不是一帆风顺的,包括美国在内人权的进步也是逐步取得的,在美国南方各州消除种族歧视的斗争,从1861年林肯执政,一直20世纪60年代才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但是,从世界大势看,近两个世纪来,人权观念的深入人心,使人类社会不仅在国内法上制定了保护人权的规则,在国际法上也有了相应的规则。1864年到1949年经过数次修改的《日内瓦公约》及《海牙公约》为了表达对生命、人的尊严和财产权的尊重,各签字国制定了关于战争中禁上使用的武器、被俘作战人员的权利、待遇、受伤者的救治,关于交战方对平民生命和财产的保护的规则,人权保护在人类使用暴力的战争中也有了有章可循的规范。
人权是当今人类社会文明的基础,没有人权的保护,不可能使一个高度文明的社会运行。一般说来,哪里人权状况好,哪里的社会就比较繁荣公正。但是对人权的保护不是一劳永逸的,而是每一代人都不能掉以轻心的,必须时刻警惕各种各样的反人权反文明的思潮和事件。人类必须认识到,文明的社会中,一旦没有了对人权的保护,我们已有几千年文明史的人类将会一步步退回到野蛮的、人兽不分的时代。20世纪上半叶,给人类文明造成巨大威胁的反文明反人权的法西斯主义,就一度把人类拖到了这样的险境中。他们建立了极权体制社会,宣扬本民族的利益和本群体的利益高于一切,为了生存空间,必须消灭一切可能与自己争夺生存空间的其他民族和群体。因此,他们在本国内建立了由秘密警察监控整个社会的独裁政体,任何公民表达不同意见都会受到严重迫害,独裁政府可任意剥夺公民的政治权、言论权、财产权、自由权,乃至生命权,德国法西斯还对本国和占领国的犹太民族、吉普赛民族实行种族灭绝。对东欧一些民族实行奴隶制。日本法西斯在中国大规模屠杀平民和战俘,拿活人作细菌实验,强迫中国和其他亚洲国家的妇女做性奴隶。
第二次世界大战开始后,鉴于法西斯对人类文明造成重大威胁,1941年1月6日美国尚未参战时,美国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在致国会的咨文中宣布了四项“人类的基本自由”,并表明,这是美国人民准备为之奋斗的原则。依此精神要求国会根据《租借法案》,把必要的武器装备提供给那些总统认为其防御对美国利益至关重要的国家。正在与日寇作战的中国就是美国参战前,受《租借法案》的援助国之一。罗斯福总统宣布的这四项“人类的基本自由”后被概扩为“四大自由”即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免于匮乏和免于恐惧的自由。在世界上产生了广泛影响,对人类人权事业的进步起了积极的作用。1941年8月14日美英两国元首发表了联合声明《大西洋宪章》,宣布希望在纳粹暴政消灭之后,在世界上确立“保障所有地方的所有人在免于恐惧和不虞匮乏的自由中,安度他们的一生”的人权原则。
二战结束后,为了保障地球上的人权和世界秩序,以联合国签字国的男女人民的名义制定了联合国宪章,其主要宗旨首先就是为了保护人权。联合国宪章的序言中一开始就直指主旨,它说“我联合国人民
同兹决心
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的战祸,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国家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
创造适当环境,俾克维持正义,尊重由条约与国际法其他渊源而起之义务,久而弗懈,促成大自由中之社会进步及较善之民生,……”①所以说,对于联合国来说,维护人权是一项主要的工作和对人类所负有的道义责任。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为了伸张正义和保护人的尊严,由国际社会在纽伦堡、东京和伯力对德日意法西斯的战争罪和反人类罪进行了审判。这是人类大家庭第一次对犯有大规模侵犯人权罪行的人类成员进行的审判,标志着人权理念在国际法上取得了划时代的成就。
为了更具体地维护人权,1946年联合国在“经社理事会”下成立了专门的人权委员会和妇女地位委员会。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中国代表张彭春参加了宣言的起草,并做出了一定贡献。《世界人权宣言》为人类社会提供了一个关于人的权利的基本理念,它既是当代人类的普遍价值观,也是衡量一个国家人权状况的基本准则。同时还具有其后产生的一系列人权条约的母法性质。50多年来,《世界人权宣言》为人类社会的进步做出了重大推动。当今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反对《世界人权宣言》,只有要求修改的国家。要求修改的国家中,只有要求增加保护条款,而从未有提出删减其内容的要求。②足见《世界人权宣言》宣布的人权准则具有全人类认同的人类伦理道德价值,它是适用于全人类的普世价值。人类不同成员群体必须在这个价值准则中活动,因此,人权在全球文明体系中起着基石的作用。

二、当代世界人权的进步与面临的困境
在《世界人权宣言》通过后,在联合国的推动下,人类社会在保护人权的领域有了不小的进步,产生了一系列保护人权的条约。在联合国影响下,地区性人权保护也在发展。欧洲有专门的人权委员会,人权公约和人权法院,非洲、拉丁美洲也有自己的地区性人权公约和和相应机构。目前,以《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为核心,联合国已产生了近80个关于人权的国际条约。其中,以六大人权条约制定和运行为标志,在法律条文上,国际法对人权的保护已初具规模。这六大条约是1966年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65年通过的《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979年通过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公约》、1984年通过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989年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在六大公约之后,1998年还通过了要求各国公民、民间和政府机构保护人权的《关于个人、团体和社会机构在促进和保护普遍公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宣言》。现在正在起草的有《土著人权利宣言》。这些公约的产生和运行,使20世纪后半叶以来,人类文明的总体状况有了很大的提升。
但是人权的发展也不是毫无阻力,一些国家的政府缺乏尊重人权的诚意,这些政府名义上不反对人权原则,但在实际生活中经常违反人权原则,国际社会对这些国家的违反人权的状况能形成一定的压力,但缺乏有效的约束力。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因为有一些道义责任感不足的政府参与,造成这些人权机构的运行与成立它的初衷还有差距。一些政府的代表在讨论人权问题时,有时以自己的“国家利益”取代了人权原则。还有一些国家的领导人,以文化特殊为由,提出某些所谓地区价值观,如有人用“亚洲价值”来变向抵制具有普世价值的《世界人权宣言》。但事实证明,无论是何种文化传统的民族和国家,都能进入到一个尊重人权的现代社会,南非能和平地消除种族隔离,并建立符合现代人权准则的政治制度,亚洲受儒家传统影响的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能建成现代政治制度,受伊斯兰文化影响的土耳其能按欧盟的人权标准改革自己的制度,所以,传统文化不应是与人权相抗衡的理由,不尊重人权的文化是落后的,如果听任这种漠视人权的传统流传,人类文明就不可能取得的全面成长,甚至人类已取得的文明成就还要受其威胁。任何一种文化和宗教如不能尊重人权,就应该改革,以适应人类今天的整体文明程度。历史上天主教曾对不同宗派的教徒和异教徒很不宽容,但现在这种传统已被抛弃。无论是亚洲还是非洲、拉丁美洲,凡是人权取得进展的地方,社会进步就比较好。
在冷战结束后,鉴于在前南地区和卢旺达出现的大规模侵犯人权的罪行,涉及大规模屠杀平民、战俘、集体强奸妇女、把居民赶出家园的种族清洗等,经联合国安理会同意,在海牙国际法院设立了前南地区战犯法庭和卢旺达大屠杀罪犯法庭。在国际范围内对这些罪犯进行追捕和审判。在联合国的直接干预下,柬埔寨对前政权的大规模侵犯人权的罪行已开始了司法追究,印度尼西亚也在联合国的关注下,对前政府军方领导人在涉嫌东帝汶的大屠杀的问题进行司法追究。在上述一些地区发生大规模侵犯人权的行为时,联合国和一些地区性组织还进行了干预。如在柬埔寨重建、前南斯拉夫地区克罗地亚、波黑内战中、东帝汶独立中联合国直接派了维和部队,在科索沃地区,北约进行了干预,后经联合国安理会批准派驻了国际维和部队。在1994年卢旺达大屠杀刚开始时,联合国安理会未能及时派维和部队进行干预,结果造成90万人被屠杀的惨剧。事后联合国对安理会的有关方面常任理事国和有关负责人进行了责任调查。美国总统克林顿在1998年3月25日对卢旺达等大湖国家访问时,对未能及时派兵到卢旺达制止大屠杀向卢旺达人民进行了道歉,请求卢旺达人民的原谅。这说明不干预的后果是严重的,也不符合当地人民的利益和意愿。在执政时有大规模侵犯人权行为的智利前独裁者皮诺切特1998年秋在英国治病时,受到西班牙法庭要求英国有关方面进行引渡要求,英国司法部门将他软禁起来,扣押503天。西班牙法官指控皮诺切特执政期间迫害西班牙后裔,致100多人死亡或失踪,并要求将其引渡到西班牙受审。一场外交大战随即爆发,其影响之大,历时之长,牵涉面之广都是世所罕见。后来,智利政府表示可以在国内审理有关指控,且皮诺切特身体虚弱,英国政府于在2000年3月允许皮诺切特离境回国。此次引渡皮诺切特,虽然最终未能成功,但对侵犯人权的独裁者们也是一个巨大的震慑。这些件事表明,人类社会对在主权国家内政府和武装集团侵犯人权的行为已不能听之任之。
为了更好地用国际法保护人权,1998年联合国制定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该《规约》在2002年生效。《规约》中明确规定国际人权标准、规范对各国国内法严格约束原则。即国内法不能违背国际人权准则。对司法过程中的人权保护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国际刑事法院是全球化时代人类文明得以维持和发展必不可少的,他的出现是人类文明的需要,也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人权事业的进步在国际司法上的体现。
2001年9·11事件在美国发生后,为了保护无辜平民的生命,为了保护人类文明,国际社会对恐怖组织采取了更加严厉的打击措施,这些措施也许在某些方面会成为惯例,变成习惯法。如各国共同切断恐怖组织和活动的财源。一些曾用恐怖手段进行政治活动的政治军事组织,在世界反恐怖的压力下,也不得不放弃了传统的袭击平民的反人权做法。爱尔兰共和军宣布放弃武装,就是一例。同时一部分国家和冲突地区的组织被国际社会宣布为恐怖组织。这也有助于各地冲突方,在采取政治军事行动时,更注重尊重平民的生命。
在冷战后,国际社会对大规模侵犯人权的状况采取了多次行动,甚至有些是带有军事干预性质。如在索马里的武装人道救援、波黑内战、科索沃、东帝汶的军事干预都出于人道和人权原因越过了主权原则,直接干预一个国家的内部事务。尽管冷战结束后,国际社会在人权严重受侵时已多次超越了主权原则采取行动,但在人权与主权的关系上,各国政府意见不一,现行的国际法也相互冲突,有关人权保护的条款在面临主权问题时,经常陷入困境。大国意见一致时可通过联合国安理会授权,而大国意见不一致时,或安理会不重视时,人类社会则对大规模侵犯人权行为无能为力。卢旺达大屠杀时,因国际社会没有行动而导致了严重的后果。安理会成员国在人类道义还是国家利益上经常出现不一致性。国际法需要给国际社会维护人权更加明确地规则。
安南在《联合国秘书长千年报告》中已指出现有的国际法在人权保护上的不足:
“国际公约传统上依赖国家保护平民,但是今天此种期待在若干方面受到威胁。首先,人道主义法要求国家保护的那些公民,有时候就是主要施暴者国家的施暴对象。第二,非国家战斗人员,尤其是在崩溃的国家内,经常不知道或蔑视人道主义法。第三,国际公约没有充分考虑到易受害群体、如处于复杂紧急情况中的国内流离失所者或妇女和儿童的具体需要。”
   “一些批评者关切的是,‘人道主义干预’概念可能成为无端干预一个主权国家内政的借口。其他人认为,这种概念可能鼓励分离主义运动故意刺激政府犯严重的侵犯人权行为,从而引发有助于分离主义目标的外部干预。还有一些人指出,由于干预本身的困难、费用高、以及各国所见的利益不同,在实际干预时没有前后一致的准则只是弱国被干预的可能性远远高于强国”。
    “我承认这些论点很有力量和重要性。我也同意,主权和不干涉内政的原则为弱小国家提供了至关重要的保护。但是我要反问批评联合国宪章的运行者:如果人道主义干预确实是一种无法接受的对主权的攻击,那么我们应当如何对某一个卢旺达、某一个斯雷布雷尼察做出反应(波黑内战中,在此地曾有塞族武装力量对穆族男子战俘和平民一次规模达7000人的大屠杀)?对破坏同我们的共同人性基本原则的有系统的侵犯人权事件,怎样处理?”
    “我们面临一种真正的两难处境。保护人权和保护主权两者都是必须支持的原则。对此很少有人不同意。但这一立场并没有告诉我们,当这两项原则彼此冲突时,应服从哪一项原则。”
面对国际法对这种侵犯人权的犯罪陷入的困境,国际法需要就此问题进行更加明确的立法。
   安南强调“为了加强保护,我们必须重申国际人道主义和人权法的中心地位。我们必须努力消除有罪不罚的文化,设立国际刑事法院的重要意义正在于此。我们还必须拟订新战略以满足不断变化的需要。”
   他说“《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在通过约四年后于2002年7月1日生效。批准的速度是相当快的,这表明了国际社会要使犯有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的个人对其行动负责的坚定决心。各国和民间社会为了倡导共同的事业如此团结一致,是少有的。《罗马规约》遵循人权标准和适当程序,有助于在国家和国际各级促进刑法。《规约》的生效已经在全世界激发人们要求实行问责制,特别是要向政治或军事领导人问责。”①
安南的报告,对当今世界在人权保护问题上,人权与主权关系问题上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是很好的说明。

               三、人权中公民的政治权利的重要意义
近些年来,国际社会里在人权领域也有一些观点的交锋。除了上述人权与主权的关系外,还有一些发展中国家,强调人权中的发展权优先。强调经济发展和吃饭是第一位的。当然人类社会只要存在就不可能不吃饭,谁都不能说吃饭不重要。中国古人就说过“民以食为天”。但人活着如果仅仅是为了吃饭,人与动物的区别又是什么样呢?人不仅需要吃饭,而且也需要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关心,这样人的精神世界才能健康,人才是真正有尊严的人。马克思说:人,“实际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②。人吃饭必然与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发生社会关系,而这些制度与政治生活是分不开的,因此,吃饭也必然与政治发生社会关系。人不仅是吃饭的人、经济的人、还应该是思考的人、政治关系中的人。以人的发展权否定人的政治权是对人的贬低,所以马克思论到普鲁士君主专制制度时说“君主政体的原则总的说来就是轻视人,蔑视人,使人不成其为人。” ①
发展中国家确实应该很好地发展经济,但人所有的经济活动都是在一定的政治制度下进行的,如果一个国家政治上出了严重的问题,如发展战略失误,社会分配严重不公,政府腐败无效,而国民没有政治权利对政府失误的制约,则对该国发展造成的困难是更严重的。
多年来,一些人权纪录不好的政府,以发展权优先为借口,变向拒绝落实公民的政治权利,以维护其执政集团的既得利益和反人权反民主的政治文化传统。
《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第二十条规定“(一)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二)任何人不得迫使隶属于某一团体。”第二十一条“(一)人人有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治理本国的权利。(二)人人有平等机会参加本国公务的权利。(三)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权力的基础;这一意志应以定期的和真正的选举予以表现,而选举应依据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权,并以不计名投票或相当自由的投票程序进行。”这是人权中关于人的政治权利的最基础的部分。也是全部人权中最重要最关健的部分。
因为到目前为止,人一般都是在一个具体的国家生活。在一个国家中,公民没有最基本的政治权利,其他的所有权利都有可能得不到保障。一个国家的公民,在政治上失去了言论权、结社权和选举权,也就丧失了公民通过合法渠道对政府也就是社会公共权力的制约。在公民失去了对政府的制约后,政府就有可能随便剥夺公民的财产权、人身自由权、乃至生命权。就有可能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经济上就业权、享受社会福利的权利、接受医疗保障的利权、平等的受教育权,不同社会成员享受平等的国民待遇的权利。而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失去了政治上的人权的公民,则毫无办法。没有了政治上的人权,公民也无法监督政府对社会公共财富的公正分配,也无法制止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被运用公共权力的人非法侵占,也无法有效制止公务人员对公民的人身权利的侵犯,面对公共权力的滥用,公民没有运用自己的政治权利进行制约的手段,一个社会不可能正常发展,甚至在一些情况下社会发展甚至停滞不前或倒退。
获得政治独立的一些发展中国家,几十年后仍经济严重落后,除了因本身文化、社会发展落后、经济制度落后诸原因外,政治制度落后也是最重要的原因。也就是说,人权中公民的政治权利没有落实。公民没有政治权利,对国家不合理的发展模式和政策选择没有意见表达机会和修错机制,对执政者的滥用权力无能为力,一些发展中国家多年来发展的经济成果和外来援助都成了权贵集团的私人消费和在国外银行的存款。拉丁美洲的贫富两极分化与长期的军政府独裁统治下罔顾下层社会的民意,有直接的关系。随着拉丁美洲军人退出政治舞台,人民获得政治权利,下层社会人民的状况才受到社会精英和政界人士的关注。在印尼的华裔公民由于在苏哈托独裁政府下多年来人权严重受侵,任凭当局煽动多数居民对他们的仇恨,他们不但没有学习自己语言和过自己民族节日的基本人权,连他们的财产和人身,乃至生命都经常受到来自政府和民间的伤害,在受害后他们连向外传递消息的基本人权都没有。在苏哈托政权垮台后,社会出现了政治松动,华人才得以通过因特网把人权受侵的信息传到外界。在国际社会关注下,在印度国家政治生活向民主方向发展的趋势下,人民有了政治选举权,新的政党执政后,华人在印尼的处境才有所改善。在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夕,安徽凤阳县小岗村农民为了吃饱肚子,在自己耕作的土地上想改变一下生产管理方式,竟然要冒杀头坐牢的风险,要由村支书和村民立下抚养后代的生死状。幸亏执政党中的有识之士在党内斗争中取得了上风,支持了小岗村的作法,在农村推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否则中国的许多农民为了吃饱饭还得冒杀头坐牢的风险。这些事例都说明了公民政治权利的重要性。
一些人说,发展中国家实行威权体制有利于稳定。但在这种体制下,国运的好坏,全靠执政者是否有基本良知,是否明智,在决策中是否具备足够的知识和责任感。缅甸的军人执政集团长期执政,经济不但没好,反而更糟。即使执政者原本是好的,由于人性的弱点,长久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即使在短时间内,掌权者能抗拒权力的诱惑,但由于决策的人在知识上的局限和不足,某一决策得不到不同意见的论证、得不到社会公众对决策结果的真实反映,都有可能造成决策的重大失误,甚至一误再误。
因此,可以说公民的政治权利在人权中是最重要的,对一个国家社会健康发展也是有利的。发展中国家人权中的发展权应该优先的说法是无法令人信服的。

                  四、 人权在中国的历程
中国是亚洲第一个建立共和国的国家。也是亚洲最早提出保护人权的国家之一。从康有为《大同书》推崇“天赋人权”,人权理念就公开行之于中国,从那时到今天,知其可贵的中国人在追求人权道路上已走了一个多世纪。在袁世凯复辟封建帝王梦失败后,知识界认识到传统文化中有压抑人权、漠视人权的一面,开始了新文化运动对中国国民人权意识进行启蒙,政界中孙中山先生也提出新生的共和国今后是否安全必须看民权是否发达,这一论断。孙中山强调公民的政治权利对中国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过渡的重要性,他总结道:“乃天不弃此优秀众大之民族,其始也,得欧风美雨之吹沐;其继也,得东邻维新之唤起;其终也,得革命风潮之震荡。……又能循世界进化之潮流,而创立中华民国,无如国体初建,民权未张,是以野心家竟欲覆民政而复帝制,民国五年已变为洪宪元年矣!所幸革命之元气未消,新旧两派皆争相反对帝制自为者,而民国乃得中兴,今后民国前途之安危若何,则全视民权之发达如何耳。”什么是人民的国家呢?孙中山曰:“美国总统林肯氏有言曰:‘民之所有,民之所治,民之所享。’此之谓民国也”。什么是人民最重要的权利呢?孙中山答道:“即近来瑞士国所行之制:民有选举官吏之权,民有罢免官吏之权,民有创制法案之权,民有复决法案之权,此之谓四大民权也。”中山先生认为一个真正的人民国家,人民必须享有此四大权利,即“必具此四大民权,方得谓纯粹之民国也。”①很显然孙中山是把社会能否真正进步,与公民权利联系在一起的。很可惜,他的这些明智的论断,也未能使他找出一个周全的政治方略。他提出的用革命党对国民的进行民主训练的“训政”(当然,孙中山的训政是有时限的),为后来的国民党一党专政开了绿灯。
1929年国民党施行“训政”后,迫于各界要求保护人权的压力,不得不发布命令说“世界各国人权均受法律保障。当此训政开始,法治基础亟宜确立。凡在中华民国法权管辖之内,无论个人或团体均不得以非法行为侵害他人身体,自由,及财产”,②以遮人耳目。但国民党以党治代法治的训政,实际上是一党专政,因此,胡适先生写了《人权与约法》代表主流知识界对“训政”侵犯人权进行了有力的批判。他指出公民丧失了政治自由,财产、生命权根本无法保障。著名教授罗隆基先生也写了《论人权》要求政府按英国《大宪章》的方式与国民签署保障人权的契约。
毛泽东1941年在陕甘宁边区参议会上说“全国人民都要有人身自由的权利、参与政治的权利和保护财产的权利。全国人民都要有说话的机会、都要有衣穿,有饭吃,有事做,有书读,总之是要各得其所。”③表明了对人权原则的认同。中国共产党在中国大陆执政之后,也一直在宪法中保有公民权利的条款。但在“有宪法而无宪政”④的情况下,历次政治运动中,特别是反右、大跃进带来的大饥荒和文化大革命中,中国人民的基本人权受到了极大的损害。1957年大批知识分子因言论受到迫害,1959年庐山会议上共产主义革命家彭德怀、张闻天等人,因反对大跃进的错误政策,以言论遭到迫害,大跃进失败造成的大饥饿,使数以千万计的人死于非命,文革中国家主席刘少奇都受迫害致死,许多共产党的干部、知识分子被迫害致死,林昭、遇罗克、张志新这样的思想者惨遭杀害,有些地区还出现了政治上受歧视的国民被集体非法杀害的罪行,宪法如一纸空文。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人权状况比起文革前和文革中,有了很大改善。大批冤假错案得到纠正和平反,政治身份歧视制度被废止,公民的财产权、人身自由权有了长足的发展,言论权也有了一定空间。中共十五大已把人权作为自己的一项重要的事业写进大会报告。1997年10月29日,中美两国元首在联合声明中表明“中美两国都认为《世界人权宣言》及其它国际人权文书在促进人权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并重申双方均致力于促进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1997年到1998年中国政府先后签署了两个重要的人权公约,即《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共十六大后,新任执政党领袖首先向社会公众表达了了尊重宪法法的意愿,同时再次重申了执政党向人民和世界表示的尊重和保护人权的诺言。肯定了近20年来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的出台和中国政府签署的一批保护公民权利的国际公约,这表明中国的领导层也认识到保护人权的重要性。
前些年,有些人说中国人农民多,素质低,不宜给政治权利,否则就要天下大乱。首先应该说,以受教育程度高低决定是否应享有政治权利是违反世界人权准则的,而且受教育程度高的人也未必在政治上就一定高明、就一定比受教育程度较低的人在政治上更有道德。其次要看到,农民教育程度低是国家发展战略造成的,这种战略使教育资源优先配置在城市,农村地区是牺牲者,责任并不在农民。如今印度人口中文盲比例远大于中国,印度已搞了50多年真正的定期政治选举了。放眼世界,那些教育水平比中国落后的国家孟加拉、尼日利亚、肯尼亚等国都能在国内把政治人权赋予公民,进行大选,这种以“人口素质论”,来延缓中国宪法中公民政治权利落实的说法也是站不住脚的。公民只有在运用理性判断公共决策、运用自己权利影响公共政策中,才能逐渐提高自己的参政素质。
目前,中国的人权教育普及还很差,普及人权知识非常重要。中国人权状况有很多不足之处,国民人权被侵犯的事件时有发生,与人权知识不足,人权观念淡漠有不小的关系,也与宪法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能否很好落实有关。发展中国的人权事业,还有许多工作要做。中国人权保护不仅需要政府的努力,也需要公民的积极努力。
                                    
小辞典:《世界人权宣言》:《世界人权宣言》产生过程中的一个关键人物是美国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的夫人埃莉诺·罗斯福(1884—1962)。在罗斯福总统去世后,美国政府任命罗斯福夫人为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代表。各国代表一致选举她担任这个新成立的机构的主席,这不仅是因为她作为美国战时领袖的遗孀,而且也是对她本人多年在人权方面的工作的敬重。
      罗斯福夫人主持了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下设的起草小组,她“设法弥合不同成员之间的分歧并调和因文化不同而产生的不同观点”,克服种种困难,在联合国其他同事,特别是夏尔·马利克(黎巴嫩)、张彭春 ( 中国)、约翰·汉弗莱(加拿大)和勒内·卡森(法国)的协助之下,完成文件的起草工作。《世界人权宣言》于1948年12月10日在联合国大会获得通过。
《世界人权宣言》是联合国成立后,最重大的事件之一,也是20世纪人类历史最伟大的事件。它是人类对自己的苦难经历和生存状况进行认真睿智的反思后,在联合国宪章的基础上,为全世界所有的人提供了一个有尊严的人生活的伦理准则。①
《21世纪中国执政党首对人权的最新表态》 中共十六大新任总书记胡锦涛在2002年12月4日关于《树立宪法权威保证贯彻实施》的讲话中强调“二十年来,我们根据宪法制定了一批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签署了一批保护公民权利的国际公约,尊重和保护人权,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扶助困难群众,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取得了显著进展。” 这表明中国的领导层也认识到保护人权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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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6-16 06:57:35 | 只看该作者

斑竹最好不要删掉 我对你们不开放搜索功能的一点意见 除非你们不是一撇一捺

目前使用的论坛,是前几年的版本,使用搜索功能,就会使论坛不稳定,弄不好,就会全面崩溃.这点,早给大家申明了,因此带来的不便,敬请大家原谅.
可能会在近几天中,改为新的版本,特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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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9-30 18:37:0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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