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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仁海中西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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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界应该关注并讨论:北京永安堂与张喜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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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9 13:28:05 | 只看该作者
仁海中西医 发表于 2015-7-7 11:03
那些枉自用“以毒攻毒”的理论实施治疗者,更是乱弹琴。

     此案可载入中国医学史,可谓一个史无前例的中医门诊病例天价赔偿案,让后人评论,让中医药人士警醒,让“失语的中医”如何改变对自己不利甚至有害的语言环境。
     中医在这场官司中输了,输得很不值,输在了它没有话语权,输在了没有更多的中医专业人士及中医管理机构为之作无责或至多是微责的辩护。这不是“分水岭还是双刃剑”的问题,而是关系到中医的生存以及是否能正常、健康地发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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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9 19:31:50 | 只看该作者
董建军 发表于 2015-6-16 04:09
冤大头,我曾经治疗过尿毒症,这位还懂医,他说:大部分尿毒症都是长期输液抗生素造成的,此患者是不是一边 ...

您问得有道理,原因往往不止一个,要从多方面考虑。

点评

看一看潘德孚先生是怎么看这一个案子的,他说—— 以肾功能损害重罚中药店是对中医发展坐堂的封杀之作 在医院里做医赖,一定会被保安打了,或者被公安抓了;而上中药堂看中医做医赖,这中药堂既没有保安,也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8-9 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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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9 19:54:22 | 只看该作者
它山之石 发表于 2015-8-9 11:31
您问得有道理,原因往往不止一个,要从多方面考虑。

看一看潘德孚先生是怎么看这一个案子的,他说——
以肾功能损害重罚中药店是对中医发展坐堂的封杀之作

    在医院里做医赖,一定会被保安打了,或者被公安抓了;而上中药堂看中医做医赖,这中药堂既没有保安,也不会来公安,耍耍医赖有时候就可能获得一些“和事费”,小吃小用不是就有来 源了?张喜耍赖,能获得巨额赔偿非得有强大的后台,精心的设计是做不到的。因此,才会被判高额赔偿。这说明中医堂也要学大医院赶快把保安雇来,最好是搞武装保护。这些当然都是笑 话。

    几千年来,中国人开中药店,来几个中医坐堂,从来没有发生过病人闹中药店的,也没有规定那样药是不可以卖的;从来没有医生开方让要让卖药的管起来之事;更没有发生药配方卖出去后 ,病人说给吃坏了要赔偿的事。因为,这是生意场上的规距,愿买愿卖么!现在因为卫生部的医疗管理,按西医的管理法实行医疗市场化,不仅把中医原来的一整套规距破坏了,还祸及了生 意场上的规距,把愿买愿卖天设规章也破坏了。

    病人张喜以服中药后,造成肾损害为名,将医生所坐堂的药店,告上了法庭。法庭判决477万天价赔偿,其意不在酒,而在中医坐堂。张喜的理由是药中有半夏,半夏会造成肾功能损害。这个 官司引起了全国性的哗然。这样的告状和判决,可以认为是对中医发展下的杀手锏。由于党中央把发展中医作为国策,只是在现代医疗编制的大围剿中切开了一个小口子——中医坐堂,给被 压得只剩一口气的中医,一个喘气的口子。张喜和法官这么一来,中医药岂不即时断气了。所以,我们别头脑简单,必须认真对待!

    这个判决,展示了判决的法律依据,即:医生药用错了,病人损失赔偿医生不负责,由药店负责。怪不得药店对医生的药方,监督很着力。金先生的孩子发烧来短信,我给处附子麻黄甘草各3 克,药店就是不给附子,说附子是有毒的,不能用。金先生总算用他的如簧之舌,说服了药店买来了药物,吃下去就退烧了。西方医药界用药店控制和消灭中医,是我们想不出的方法。医生 开药方,对药物的使用负责是天生责任,怎么变成由药店职工控制了?现在,连赔偿也由药店负责了,“是药三分毒”,中医还能开药方吗?

    医疗是医生与病人之间发生的个人与个人的关系:病人把生命与健康交给了医生处理,医生通过医疗来维护病人的生命健康。也就是说,医生承担的医疗工作,面对病人的生死和健康。做得 好,病人生命与健康得到了维护;做不好,病人的生命与健康受到了损害。医生个人接受病人个人的托付,与药店老板一点关系也没有,怎么会出现医生治坏病人药店必须负责赔偿的法律呢 ?这表明我们的医疗立法给西方制药公司操纵了。

    医生开药方就像老板开支票,药店给药就像银行付钱,一手交一手。生意场上的规矩是愿买愿卖,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双方交割清楚。但现在医疗管理把这种关系变成了病人与药店的关系 ,使病人的赔偿由药店负责,不是个三不像吗?这样做,谁敢开药店?医生药方没处买药,谁会叫中医开药方?这种方法的巧妙,就在于叫能治病的中医不灭自灭。我的朋友吕嘉戈早在2007 年就发表了《卫生部消灭中医的努力即将实现》,实在是个先知。

    (我的许多读者,都是热爱中医的人士,我希望我的读者们,多读读吕嘉戈的文章和他的泣血之作:《挽救中医——中医遭遇的制度陷阱和资本阴谋》。吕先生之先知,与他的环境有关。他 的父亲吕炳奎,曾任国家卫生部中医司司长,后任卫生部中医局局长。他在中医现代化的逆流中为中医的生存奋斗了一辈子,最后,被领导责令退居二线,失去了维护中医生存的权力。)

    因为,现在的法官判案,不一定根据法律条文,而可以根据以前的判例。张喜和这法官创造这个判例,下一步所有的中医都不能开方用药了。因为,“逢药三分毒”、“药以毒治病”,这是 普通的常识。现在全国以医赖为职业的人,就像车站里的黄牛,无处不有。张喜和法官创造这这个先例,全国就会掀起学习的热潮,那当然不是闹翻天了!何况真是做中医的,必然是个怡淡 心性,与世无争的人。既然每样药都有毒,只要有一个病人像张喜一样,到法庭相见,想靠这点方子费挣饭吃就难了,搞不好“赔了夫人又折兵”,何必?!

    尽管党中央想大力发展中医,然而,在现行医疗管理体制的管理下,让我们看到的却处处是一种无形的阻力,就像一个巨大的体制陷阱,会把任何一些刚萌芽的发展中医的力量摧毁。中医坐 堂也只是一种恢复原中医之尝试,尽管这是现代医疗管理体制的一种松动,还没行多久,张喜和这个法官就演起“双簧戏”来了:看你的坐堂医还能行多久!
74
 楼主| 发表于 2015-8-10 08:33:48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仁海中西医 于 2015-8-10 04:39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75
发表于 2015-8-10 08:51:56 | 只看该作者
仁海中西医 发表于 2015-8-10 00:3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

谢谢仁海先生分享。作为医务人员也必须提高法律意识,自觉遵法守法。
76
 楼主| 发表于 2015-8-10 17:17:00 | 只看该作者
千秋雪 发表于 2015-8-10 04:51
谢谢仁海先生分享。作为医务人员也必须提高法律意识,自觉遵法守法。

谢谢老先生的嘉奖!

点评

我相信大多数人都羡慕两位这样的交流氛围。支持。  发表于 2015-8-10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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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8-11 00:20:58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仁海中西医 于 2015-8-10 20:38 编辑
administrator 发表于 2015-6-14 07:26
  我相信大多数人都羡慕两位这样的交流氛围。支持。

      我跟千总老先生的关系不用说是师生关系。
      我自07年3月始来到这个论坛,至今与老先生相识快十年了,虽未曾谋面,但心里时时有一种特别亲切的感觉。因为老先生具有长者之风,为人仁德睿智,其超凡的洞察力、精炼优美的词句,使我无法企及。老先生在对我提出批评时,总是透着关怀;我对老先生呢,是尊崇,对老先生的见解不满时,在提出不同意见的同时,也总是洋溢着对老先生的崇拜之情。——如此久而久之,其结果就是:争鸣的,是道理;加深的,是友情。

78
发表于 2015-8-12 11:16:11 | 只看该作者
仁海中西医 发表于 2015-6-19 18:28
以前想着是这样。可以再查找一下。

新版的侵权法已经删除了这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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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8-12 20:05:57 | 只看该作者
梁常兵 发表于 2015-8-12 07:16
新版的侵权法已经删除了这一条

怎么找不到呢?
80
 楼主| 发表于 2015-8-12 20:12:56 | 只看该作者
因为用40g制半夏,罚款4、5百万,无论什么理由也不靠谱。
40g制半夏的药效咋就那么大呢?如来佛吹上法气了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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